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中评月刊:台方战略误判与台海战和态势转换

http://www.CRNTT.com   2025-01-27 00:00:29  


 
  历史证明,战略误判经常导致和平丧失、战端启动、结局失败。二战中,希特勒高估纳粹德国的实力地位,低估西方资本主义的英美等国与东方社会主义的苏联实现合作的基础和动力,命令德军“突然”止步于英吉利海峡,转而兵锋东向,盲目开辟对苏联的“第二战线”,分散了力量,壮大了对手,形成了战略上两线作战之大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高估日军攻略作战能力和搞突袭的战略效应,低估美国战争潜力和军队自修复能力,在远隔重洋的美国面前盲目自信,悍然袭击珍珠港,开辟新的战线,引火烧身,加速了灭亡。不久前,美国高估自己的实力地位,低估伊斯兰世界的反美韧性,导致2021年8月在喀布尔惨败,仓皇撤军,重蹈了1975年4月“西贡时刻”、越战失败的覆辙。这些失败教训的共同点是:误认为自己政策、道路是“正确的”,以为替天行道;误估自身综合实力地位的伸展边界,以为所向无敌;误判“朋友圈”的涉己战略意图,以为得道多助;误断国际战略环境的发展变化方向,以为大势所趋;误测对手的意志能力,以为甘拜下风。说到底,就是对大局和大势的战略误判。这些决策者在评估时势时,经常结论在前,论证在后,逆逻辑思维,导致只见于己有利条件的“树木”,不见不利条件的“森林”,一厢情愿,成了被自己战略误导的牺牲品。而台湾当局赖清德这种有着固执个性的政治人物,最容易引领局势走向这种终局,正如美国作家弗兰克·奥哈拉所说“鉴别力衰弱时,偏见就会占上风”,又印证了美国思想家拉尔夫·爱默生所言“我们也许有偏见,但是命运并没有偏见”。

  当前一个清楚的事实是,民进党赖清德当局正顽固走在战略误判和自欺欺人的道路上。

  第一个误判是“新台独希望论”。“新台独”是一种“塑造式台独”,即从法理上、政治上、社会上、认同上、国际上把台湾地区的“现状”重塑、重构、重建为“独立”,即“互不隶属、民主台湾”。具体策略手法是,一方面偷换概念,把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客观现实,曲解为“独立”的“现状”,以迎合岛内外不同形式的“维持现状”主张、反诬大陆方面要改变现状;另一方面掩耳盗铃,用这种被曲解的“现状”,掩护其在台湾地区和国际上推动“台独”分裂的“国家民族”建构进程。赖清德多次讲“台湾已经主权‘独立’,不必再另行宣布‘独立’”等话语,奥秘即在于此。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这样可以欺骗岛内民众,迎合美国反华策略,同时让大陆方面反“台独”师出无名。

  这种伎俩纯属战略误判。一方面,赖清德绝没有放弃“台独”,而是在推动“台独”。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台湾已经“独立”,赖清德为什么还要强调自己是“台独工作者”?而大陆方面则早已经把形形色色的“台独”,包括这种“塑造式台独”、自以为是的“台独”路径,囊括在惩戒和粉碎、消灭的法律之中了。早在2005年3月14日发布施行的《反分裂国家法》中,在其关于非和平手段适用条件的第八条中就很清晰地规定:如果“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中,也把民进党赖清德之流的臆想纳入惩戒、打击的范围之内。例如: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从这些定罪标准衡量,民进党赖清德当局推动“塑造式台独”的任何言行,都是触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必须和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塑造式台独”没有任何“合法化”空间,没有任何“希望”。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