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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法理台独”现实危害需密切关注 | |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
另一方面,狭义的“法理台独”将使得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和平统一是解决台湾问题的第一选择,然而,台湾当局不从事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的“法理台独”分裂活动,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一点在中国政府反分裂斗争实践中得到了反复确认。2000年发表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明确指出:“如果否认一个中国原则,图谋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割出去,那就使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⑮陈水扁时期,“台独”谋求“法理台独”的活动愈发激进,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我们愿意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尽最大努力,但能否和平解决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如果‘台独’分裂势力胆敢发动重大‘台独’事变,我们就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⑯其背后的逻辑可能在于,如果台湾方面通过“宪改”等形式实现“法理台独”,这就意味着不可能期待依据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产生的台湾当局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与中国政府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事实上造成等同于“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效果。 总之,狭义的“法理台独”活动虽然不会直接使台湾在国际法上取得“国家资格”,但是仍然构成威胁中国领土完整和和平统一前景的重大事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政府采取包括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在内的一系列反分裂措施,对“台独”分裂势力予以警告和震慑,不仅是捍卫领土完整的必要之举,而且也是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前景的内在要求。 (二)广义“法理台独”的危害后果: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 广义的“法理台独”包括台湾当局最终宣布“独立”之前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解构一个中国原则、推动台湾“国家化建构”的“立法”活动。具体来说,这些活动既包括台湾当局“对内”通过立、改、废、释“宪法”“法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其通过与外国签署所谓“条约”或“非官方协定”以彰显“台湾存在”的相关行为。这一系列过程性的“立法”活动除了为最终狭义“法理台独”的实现奠定基础外,还存在一项独立的危害后果,即持续误导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 认同和认知都是可以被人为建构的,而法律制度是建构认同的关键。现代国家的组织形态不是基于血缘的或地缘的自然关系纽带而形成的,而是基于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而形成的,其出发点是“通过一套制度体系将一定区域的人民整合为一个能够共享制度安排的统一共同体”。法律制度一方面构造了作为认同对象的国家结构体系,另一方面又塑造着认同主体的公民身份及权利,而公民正是“在追求与实现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与国家结构体系及其背后的国家制度进行有机互动,从而确立自己的国家认知与认同的结构体系”。⑰可以说,法律制度是人们确立国家认知和认同的核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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