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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大湾区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三)促进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制度创新

  1.建立区际纠纷解决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法治保障,还是应急法治协同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大湾区“同级行政”的重大疫情应急协同处置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少行政纠纷、府际矛盾。这些无法诉诸司法的区际行政纠纷,依靠过往以行政协议为主的内部协商收效甚微,可仿照粤港澳跨境商事案件解决机制,探索建立湾区一体化建设下府际行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一是建立湾区工作调解机制。调解具有灵活性强、成本低的优势,契合应急法治快速回应、高效协同需求,可由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主导,由粤港澳行政司法部门整合,建立由内地、港澳和国际上具有区际、府际和跨境调解经验的法学、管理专家和行政工作者组成府际纠纷调解机构或委员会,作为化解府际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必要时可规定为纠纷后续处理的前置程序。二是创设湾区临时仲裁庭制度。临时仲裁区别于常态化的机构仲裁,具有公平、简便的优点,组建临时仲裁庭就双方争议的某一具体事项作出裁判,仲裁结束后即告解散。三是建立国务院区际纠纷解决机制。由国务院这一共同上级就应急处置矛盾进行一裁终局的判断,但作出前需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2.健全区际行政协调制度

  应急行政协调制度是粤港澳一体化建设的“定盘星”,是大湾区应急协同建设“一盘棋”的落脚点。基于应急管理目标的整体性、统一性,行政协调将是未来大湾区多元行政主体跨专业、多领域合作的一大行政行为,引导部门组织、机构人员之间互相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行政应急任务、实现应急决策目标。一是推动应急协调制度化。借鉴美国《州际应急管理互助协议》(EMAC)经验,推动大湾区应急协调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制定湾区应急协调制度规范,建立应急协调信任机制。二是创设应急快速协调机制。跨境公共卫生协同预案无法涵盖应急处置的所有,若因应急预案没有明确负责主体、缺乏规制权利义务而产生行政应急管制争议,基于快速回应的要求,建议创设快速协调机制,授权设立应急协调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主体和权责。三是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整合粤港澳行政应急资源,共建囊括基础医疗、环境生态、气象水文等在内的应急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同时着力形成多样性协调形式,在现有的联席会议和联络办公室外增加议事协调机构、区域应急联动等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沟通机制⑨。

  本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别委托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法治协同机制研究”(JBF20211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1年度青年项目“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的法律机制研究”(GD21YTQ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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