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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条约国际法依据

http://www.CRNTT.com   2016-07-24 00:14:45  


 
  第三款理解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国际法依据为1900年美西签订的《关于菲律宾外围岛屿割让的条约》。1900年11月7日,美国与西班牙在华盛顿签订了《关于菲律宾外围岛屿割让 的条约。该补充条约规定:“西班牙让与美国她在巴黎和平条约缔结前也许曾经有过的全部所有权和所有权的要求,让与美国属于位于在菲律宾群岛外面的该条约条三款所规定的界限仙任何的和全部的岛屿,特别是Cagayan(加牙因) Sulu(苏禄) Sibutu(锡布土)岛屿以及它们的属地,西班牙同意所有这些岛屿必须完全地包括在群岛的割让中,只要它们曾经属于上述界限以内的。” 

  根据1900年条约规定内容分析来看,西班牙放弃了属于菲律宾群岛而位于1898年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以外的岛屿。南沙群岛即不属于菲律宾群岛之列,更没有包括在这三处岛屿其中,当然不是菲律宾的领土。

  第四条款证明南沙为中国领土的证据为1930年美英签订《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边界的条约》 。该条约表明我南沙群岛在菲律宾和北婆罗洲的边界线以外。

  从以上分析来看,上述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即菲律宾领土范围(菲律宾的国家领土边界线被统称为“国际条约界限”或“菲律宾条约界限”),也清楚地以历史史实及条约国际法实证,证明在历史上南海诸岛根本不在菲律宾领土界限之内。另外1935年菲律宾宪法、1946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61年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的第3046号法令”等菲律宾国内法或条约,均明文反覆确认了“国际条约界限”所规定的菲律宾领土范围,而南沙岛礁和黄岩岛不在其中。

  (作者是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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