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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美国南海行为于国际法属无风起浪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00:11:37  


 
  如果中国把这个范文同致周恩来的公函公诸于世,其公信力将起极大震撼作用。不但将使越南哑口无言,也可将美、日与其他各国指控中国违背国际法之气焰,一扫无遗。当然,如果中国公布了范文同的公函,目前的越南政府在老羞成怒的情况下,也许会企求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下逃避(范文同总理代表越南)对中国的承诺。美、日也可能会充当军师,教唆越南可在国际法以rebus sicstantibus(即简称的change of circumstances,形势变迁)的理由来更改以前的承诺。但中国的权益决不因这种玩弄国际法的勾当而受损。因为,国际法上在与此问题相关的部份叫条约法(law of treaties)。传统习惯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写入1969年在维也纳签订的“条约法公约”(Vienna Law of Treaties Convention),中国与越南同是签字国。根据这个公约规定,所有条约、或协议(相互承诺)均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根据该公约第62条第(2)(a)款,一个缔约国,不可以用形势变迁的理由更改一个与领土划定相关的承诺。如果越南政府还要狡辩,说范文同的公函,只是一封信件,不构成条约、故不受此‘条约法公约’之限,那么中国可以指出该公约的第一条第(a)款的明文规定:“条约是指两个国家间之一个书面协议,是有国际法的效果。其形式无论是一项单一的文件,或者是两项或多项的文件,也无论它的名称为何”。所以,范文同的公函,尽管是一封信件,但按照此公约的定义,只要它表达一种承诺就是有国际法效果的;对越南政府继续富有拘束力,是无法躲避的。

  结束语

  我想再以三点作为本篇的结束。

  (第一)仔细观察美方官方意见,国防部与国务院(外交体系)二者之间对中美对峙的公开反应,显然不同。国防部的言词倾向强硬。外交体系则较缓和婉转。譬如国务卿克里于5月17日在北京的表现,与国防部长卡特在两星期后(5月30日)香格里拉会议上的发言,完全是鸽派和鹰派的对照。个人觉得外交体系的观点与做法大概比较更能反映白宫的看法。我觉得中方应以美国外交体系的看法当作美国政府的真正底线。换句话说,如中方不以硬碰硬的话,上述《时代杂志》预言的“定时炸弹”当不致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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