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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关于两岸政治论述的说帖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5-05-02 07:54:33  


  
  兹分述如下: 

  须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及尊重两岸的法理现状 

  我方任何一个和平协定的提案,均不可能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如果违反,谁也签不下去。目前“中华民国”的宪法主权包括全中国,因此,任何分裂的主张,均属违反宪法。不放弃分裂主张,根本无权代表政府与北京开启两岸和平协定的谈判,北京也不可能会接受。如果因为和平协定而必须矮化“中华民国”的主权,那就不叫和平协定,而是投降协定。我相信,不仅是我,台湾的所有政党应该都不会接受矮化“中华民国”主权的协定。所以,签署和平协定的第一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就是“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 

  两岸关系的讨论,不可能建立在真空或虚幻的情境下,而必须以现状为基础。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2014年12 月所公布的民意调查。台湾有34.3%的受访民众主张“维持现状再做决定”,有25.2%主张“永远维持现状”。也就是有约六成的民众主张维持现状。但是两岸的现状到底是什么呢? 

  “现状”包括两种,一是指权力关系上的现状,一是指法理关系上的现状。坦率来说,权力上的现状是不可能维持在一个固定状态下的,它是一个有机体,每天都在发生改变。1992年的时候我们说要“维持现状”,现在2015年我们又再说要“维持现状”,但是两岸权力关系现状已经是完全不同了。权力关系上的“维持现状”,在真实的世界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要谈的是两岸的“法理现状”。 

  “法理现状”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主权关系的现状”及“治权关系的现状”。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先简单说一下主权与治权的差别。所谓“主权”就是“财产权”或“所有权”。两岸目前的争议在于,两岸的主权是属于谁的,属于“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有各的,还是共有的?两岸的治权是由谁来执行,是中华民国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们的“位阶”是否一致?还是一个是中央,一个非中央,一个正,一个伪? 

  前提错误,后面的推论也就不能合理。两岸和平协定必须在尊重两岸法理现状,而不是在自我所认定的现状下签署。我认为只有这样,两岸才能够理性地讨论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两岸三方对于“法理现状”的了解,差异何在?它们的问题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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