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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推行负面清单管理破题政府职能转变

http://www.CRNTT.com   2014-09-23 09:04:00  


 
  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问:多年来,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层出不穷,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呼吁政府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但是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却屡屡越位,而未受到有效约束,您认为根源在什么地方?

  迟福林:多年来,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很大程度上在于规范政府行为的相关立法、司法的不健全。因此,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切实将政府不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问:既然已经认识到法律对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性,而且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那么您认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迟福林:我认为,主要从三个大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立法。确立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立法带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从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等入手,厘清政府的职能边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大量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事业单位、政府楼堂馆所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统一管理,真正实现“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从法律上明确公益性国有企业功能。修改《预算法》,将公益性国企归口国家公共财政统一管理,并对提高国有企业收租分红比例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要从法律上明确公益性国企的经营目标和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对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运作目标、体制安排进行规范。

  ———加快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出台《国家宏观调控法》,严格限定政府宏观调控的条件、目标、手段。修改《预算法》,对政府财政预算平衡作出规定,限定积极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的适用条件,规范财政政策的手段和范围。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央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的主体地位,确保把保持货币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依法将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从目前的咨询议事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并增加货币政策的透明度。

  ———加快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重新界定责任主体,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网购食品药品等监管空白地带进行规范。修改《证券法》,为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法律依据,重点:建立专章,突出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推行注册制的发审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规范退市制度;界定好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责,定位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依法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大的权力;加大证券违法的惩处力度。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把互联网和网络购物等新经济形态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二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执法的责任主体。三是考虑到最高限额20万的罚款导致违法成本过低,进一步加大违法罚款力度。

  ———尽快出台《公共资源监管法》。明确界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和监管程序。适应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客观要求,明确界定自然性资源产权,完善土地、矿产资源、河流、森林、山岭等交易方式。适应破除行政垄断的客观要求,明确界定社会性公共资源产权,推进各类公共工程承包经营权配置的市场化,在城镇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权的出让上全面引入竞争机制。适应公共服务体制创新的客观要求,明确界定行政性公共资源产权,在完善政府采购的同时,加快推进行政系统服务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第二,严格落实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于政府依法行政。依靠法治制约权力,需要给政府权力行使打造一个刚性的制度笼子,实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

  ———修改《行政许可法》。明确界定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和范围,严格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充分阐述需要保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理由。明确界定运用行政许可和审批进行寻租、与民争利者的法律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决定的效力等进行系统地规范,突出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预算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

  ———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确不接收起诉状的责任主体,对民告官案件置之不理或拖延的渎职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强化对被处罚行政机关案件审理结果的执行,应明确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三,改革经济司法体制。建设法治市场经济,有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赖于经济司法的有效性。建议从经济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公开化入手,走出一条创新经济司法体制的有效路径。

  ———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建立中央法院主要负责经济案件、地方法院主要负责民事案件审理的双重法院体制,改变当前分级管理的司法体制,实现中央地方司法权的有效分工,发挥中央地方两个优势。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分工体制。由中央层面的法院体系,专门负责土地、税收、金融、破产、涉外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经济案件审理,以克服经济领域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实行法院系统省级垂直管理。强化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破产法院、治安法院等专门法院;在法院内部权力配置上,实现行政与业务相分离,推进审理权与裁判权合一的改革;司法经费独立预算,并由中央财政专门拨付。

  ———司法体制去行政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上级法院在人财物上管理下级司法机关,防范司法受到不当干扰。司法机关内部去行政化。

  ———加快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开由“权力型”向“权利型”的转变,使司法公开能够服务于诉讼当事人,服务于社会公众监督的要求。把审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点。提升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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