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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企业如何“走出去”

http://www.CRNTT.com   2014-06-02 08:39:11  


 
  对外投资绩效差说明中国投资促进服务供给不足并且效率低下,表现在以下方面。资源配置行政化,例如中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所提供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并负责发放,容易发生资源错配。资源配置倾向国有大型企业,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境内商业银行贷款绝大部分给予了这类企业,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境外投资格局,不仅抑制了民营企业“走出去”,也提高了整体的政治风险概率。没有风险保证机制,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唯一承保境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政策性机构。但由于没有设计代位求偿权,其保险服务覆盖面小(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险别定义模糊,产品设计不合理,理赔难。情报支持问题多,如信息服务偏宏观;缺少与企业或项目密切联系,实用信息少;收费项目多;人员和企业培训少;缺少帮助投资者协同合作,制定长远战略和规划等。税收支持缺乏经济学理性如税收饶让,不完善的税收政策还诱发了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合理避税。没有支持小企业的专门计划。

  投资促进服务机构权责不清是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中国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包括:(1)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专门机构;(3)国际投资促进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会等准政府机构。由于权责不清,它们往往从自身管理权和利益出发制定管理办法,或多头管理导致政府在一些地方介入过多过深,或相互推诿致使政府在其他地方介入不足甚至缺位;也造成中国主要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忽视市场机制的有效性;还阻碍了中国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管理法治化进程。于是,中国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普遍有着“限制措施多,支持手段少”,“重视管理,轻视服务”,“重视事前审批,轻视事后监管”,“重视国有大型企业,轻视民营中小企业”等现象。

  美国经验

  文章介绍,美国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基本原则是保证美国对外投资自由、安全和利益,政策资源以市场配置为主,并确保政府出现在市场失灵的地方。

  美国对外投资政策于1970年代中期之后才迅速转向自由化。美国对外投资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美国对外投资自由、安全和利益,甚至会因此做出某些特别战略安排。

  美国投资促进专门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者,负责制定战略、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并协调国际关系,也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举办研讨会、洽谈会等服务。第二类是政府直属政策性专门机构,负责提供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和情报支持,按照公司制运作。第三类是NBER、美国传统基金会等非政府机构,负责建立数据库,进行学术和战略研究等。在众多机构中,只有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OPIC)作为政府直属机构自负盈亏,通过巧妙的机制设计而最为重要和活跃。

  从立法、资金和成本等方面大力支持美国企业对外投资。第一是立法支持,美国有对外投资专门立法和特殊立法,一些行业法中也增加了鼓励企业境外投资的内容。第二是资金支持,包括直接的财政支持如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金融支持如境外资源开发贷款、境外直接投资贷款、贷款担保、保险及税收支持。第三是绝大部分服务免费,范围从传统的资金和信息服务扩大到承保政治风险、情报咨询、前期费用(可行性评估和准备法律文书等),分担市场开拓和投资试验费用。

  美国遵循经济学理性原则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和提供服务。美国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体系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政策资源以市场配置为主,并确保政府出现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因此,美国税法无税收饶让,并增加了CFC条款以限制通过国际投资逃税避税。美国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的机构设置权责明确,这些机构会尽力提供周到服务,追求投资安全和收益。国际投资促进服务中的市场失灵是指政策差异带来的投资争端和政治风险。对此,美国政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并利用国际组织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美国海外投资风险保证制度,赋予OPIC代位求偿权将私人不能承受之政治风险提升到两国政府间关系的高度给予保障。

  美国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有两个重要的战略安排,以使企业对外投资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一个是商务优先次序原则。美国对外投资促进服务的政策资源配置优先考虑环境、信息、能源、交通运输、卫生保健和金融等领域,甚至借助《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允许美国资源性行业垄断。另一个是重视小企业,为推动小企业对外投资而采取的主要举措有: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专项财政资金、专项贷款和贷款担保,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设立小企业海外资讯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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