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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与美国较劲以及中国因素

http://www.CRNTT.com   2014-01-23 09:58:38  


 
“日内瓦公约”与“美国劳工法”

  得益于印度媒体的主动精神和高透明度,一个月来,印度围绕上述风波展开了一场印美关系大辩论,并聚焦于以下热点问题:

  第一,此案是否应该受美国法律管辖?此案源起于科氏的女佣在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帮助下,向纽约警察局控告其雇主。支持美方的观点认为,科氏在美国不向其女佣支付美国法定的最低工资,当然应该受到美国法律的追究。

  印方观点认为,处理此案应遵循《日内瓦领事关系公约》,而不是美国法律。公约第47条明确规定,“属于领事官员及领官雇员的私人服务人员,如不在接受国内(在此为“美国国内”)从事其他有偿职业,应免除接受国关于雇用外国劳工之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许可的义务。”也就是说,领事官员带来的家佣与一般在美国就业的外国人不同,前者不受美国劳动法的管辖。再说,印度政府对高级外交官雇用家佣提供津贴,让家佣持公务护照,也就是说,随外交官出国的家佣具有一定的政府雇员性质。因此,如果家佣与其雇主发生矛盾,尽管发生在国外,也应当受印度法律管辖。

  第二,印度外交官为其家佣获取美国签证而谎称将执行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否构成犯罪?支持美方的观点认为,你可以对美国法律持不同看法,但不能欺骗美国政府;以欺骗手段在美国获取廉价私人服务,这在道德上也完全站不住脚。

  印度观点认为,美方在这个问题上非常虚伪。不少发展中国家有外交官带家佣出国常驻的习惯,他们肯定没有能力以美国标准向其家佣支付工资(纽约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一小时9.75美元),对此美国政府是清楚的,实际上也是容忍的,甚至有的是双方有谅解的,几十年来一贯如此。一些外交官“谎称”将执行美国工资标准,只是为其家佣获取签证的一种不得已的“技术性处理”,是美国将其国内法强加于外国外交官的结果,这与欺诈有本质区别。如果美方真的要在这个问题上严肃对待的话,那么,单在纽约恐怕就有成百上千名外国外交官、领事官涉嫌违法。

  第三,美国司法机关是否有权逮捕科氏,并对其进行侮辱性处置?据报道,科氏被戴上手拷,脱光搜身,检查体腔,并被投入关押重犯的监舍。这是印方最为不能容忍之处。

  根据《日内瓦领事关系公约》,与外交官享有完全豁免的待遇不同,领事官员唯有执行领事职务的行为享有豁免;然而,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除非犯有严重罪行,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

  支持美方的观点是,科氏是领事官员,涉及此案时不享有领事豁免;而且,科氏所犯之罪按美国法律可判处15年监禁,属重罪,因此,美方完全有权对其实施逮捕。至于逮捕过程中的做法则纯属标准操作,对所有被捕者是一样的,并不存在有意侮辱科氏的问题。

  印方观点是, 美国在领事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纪录不能令人信服。数年前,美国中央情报局一名雇员在巴基斯坦的拉合尔市开枪打死两名巴国国民,巴方将其投入监狱,而奥巴马总统亲自给巴国领导人打电话,声称此人享有领事豁免,结果硬是将其弄回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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