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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应及早商签文化合作协议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08:09:50 |
对此,身为台湾“文化部长”的龙应台应该十分清楚两岸文化产业合作的现状,也应当了解两岸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有差距,仍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商,以进一步加强制度化保障。此次她在乔治•华盛顿大学发表演讲后回答媒体追问时表示,“台湾暂时不考虑签署两岸文化交流协定,是因为协议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果只是空泛的、只讲民族情感、中华文化之类的协议并不重要。”她的这番讲话固然没有错,但问题是目前两岸文化交流中已经具体存在着她所谓的“实质性内容”,即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亟需制度化协商及相关体制保障,而且两岸文化合作协议本来就应当包含文化产业合作的相关制度性规定,不可能是所谓的“空泛的”。 恰恰相反,涉及文化产业合作方面的制度性协商保障内容林林总总、千头万绪,具体涉及文化、经济、政治等多领域多层面,两岸文化合作协议是一份具有现实意义的功能性保障和促进协议,洽商过程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两岸文化交流与产业合作的不断深入,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如同两岸经济合作一样,两岸文化交流与合作遇到的现实问题也会不断增多。以台湾乐团到大陆演出为例,由于演出需要大量乐器通关,双方必须要协商海关监管,甚至剧场、影院、电影配额等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空泛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需要两岸双方共同协商建立一个务实解决问题的平台机制。而这个平台和机制完全可以在两岸文化合作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做出明确规定,并据此在实际交流合作中落实,以保障两岸文化交流与产业合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可以说,两岸若要持续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就必须要加强制度性协商与相关保障机制,而且两岸文化合作协议越早签署,两岸就越早受益,两岸文化交流就越能实现长远、稳健的发展。两岸加速商签文化协议是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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