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其实新刑诉法比前有进步不应望文生惧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08:36:24  


  中评社北京6月26日讯/澳门新华澳报评论员富权今天撰文“其实新刑诉法比前有进步不应望文生惧”表示,不应因为新《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而影响“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的签署。相反,更应因新《刑事诉讼法》给予大陆台商提供更好的基本人权保障,而应当尽快地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详论如下: 

  从王毅、陈云林和陈冲、江丙坤等主事人员的谈话内容看,对“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涉及大陆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二十四小时通知”的分歧,正在逐步获得解决,目前所存在的是文字修饰等问题。因此,相信在双方确定第八次“陈江会”的召开日期之后,文字修饰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但更因为经此一“闹”,更促使海峡两会人员卯足了劲,确保第八次“陈江会”能够完满完成,不要“衰”给那些等着看笑话的人看,这也可算是坏事变好事。

  由“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引发所谓对“二十四小时通知”问题的不满和恐惧心理看,从一些大陆台商到“陆委会”,都被大陆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中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表述,望文生异,或是自己吓自己,或是有所困惑。但倘若是将这一条文内容与旧《刑事诉讼法》与之相应的第六十四条的规范内容对比看,已经有较大的进步之处,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所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精神。即使是所增加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内容,也是凸显了保障人权的精神,防止发生“被失踪”事件。因此可以说,那种没有认真瞭解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就大轰大闹的所为,是有失理智的;而某些主事人利用两岸法律体系的差异来意图延阻两岸协商进度的做法,更是不负责任的。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将新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对比分析。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