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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从快严惩”就能杜绝官员性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30 11:27:29 |
■ “从重从快”是运动式执法思维 5月26日,永城市委网站报道,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被永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 从2008年河南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强奸少女案,到2009年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宜宾国税原分局长卢玉敏强奸幼女案,直至正在发生的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官员性丑闻,甚至是对未成年少女的恶性案中“从快、从重严惩”的表述并不少见,何以屡禁不止? 说到底,“从快、从重严惩”难脱人治之嫌,更是运动式执法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从违法者的角度看,运动式行政执法使他们产生某种既定预期,即躲过执法风头以后可以变本加厉从事违法活动,并因此产生执法机关与违法者之间的拉据战。从执法者的角度看,运动式行政执法使许多执法人员产生条件反射,上面重视的时候抓执法,上面放松则放松执法。这使得执法工作人员对法律权威缺少认同,执法标准随意性大。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辉分析说,“运动式行政执法把执法异化为临时政策,用以代替长久生效的法律原则,使得法律变为可松、可紧、可宽、可严、可硬、可软的橡皮泥。”这样的前提下,有“土皇帝”错觉的犯罪官员自然有了很强的侥幸心理。 其次,从快、从重的运动式执法在实际上违背了法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勋认为,“从快、从严”的特点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是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恣意和专横的。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的话,那势必会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的话,那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裁判不公。 ■ 官员性犯罪屡禁不止还因犯罪成本低 官员性犯罪屡禁不止,但若细究起来,大多数案件在社会关注后也不了了之。刑罚轻,犯罪成本和风险低,肇事者必然有恃无恐。 2008年,宜宾县国税局局长用6000元和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在2009年,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临时性强奸”一醉酒女子,在社会极大关注下,被重审判刑11年;2011年,四川蓬安一官员醉酒后强奸女公务员,一审获刑5年;2011年11月,陕西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酒后轮奸12岁女生,被定性为“嫖宿幼女”,7名被告获刑3至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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