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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从宽?有原则无标准看法官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
二、自首能否从宽,裁决随意性大 自首制度在实现“罚当其罪”的同时,减轻司法成本,鼓励人改过自新 法律制定的初衷,一方面是通过“罚当其罪”实现正义,此外还担负了一个功能,即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尽最大的可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同时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自首制度的存在,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减少司法运作成本和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都有重要意义,因此也为各国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认同。鉴于此,中国法律是认可自首行为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否定自首从轻处罚的意义,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更倾向于逃匿而非归案,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状态也不会因此而解除,客观上仍具有很高的危险性。鼓励犯罪人自首,还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成本,将之用于其他罪犯身上。对自首者适当从轻处理,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不相冲突,刑罚制度的存在,也并非简单的“同态复仇”。 自首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等也可不从宽处理 尽管法律鼓励自首行为,也原则上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但自首毕竟只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非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对一个案件定性量刑,除了自首这一点,更多地要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影响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然而, 对于上述不从宽处理的前提,却没有配套的细致标准,只有简单模糊的描述。 自首是否从宽只有原则并无标准,法官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可自由裁量,导致同案不同判屡屡发生 法律关于自首是否从宽处理,如何裁量,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则授权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应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后权衡决定。中国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负责审判的法院,均是按照上述模式和原则处理自首的量刑问题的。但在现实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根源就在于自首制度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却对自首从宽的认定缺乏标准。 法律规定了“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但何种情况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何种情况属于主观恶性深,并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授权范围过宽,要求法官在决定自首是否从宽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实际上使得自首的司法适用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并导致了一个现象:法官可以依据其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任意决定自首是否从宽。而这也恰恰是网友诟病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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