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 | |
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28 11:38:28 |
在房地产市场走势微妙之际,国土资源部准备启动一次较大规模的小产权房整治行动。据说,该部将在北京、重庆、郑州、海口等小产权房较密集的城市开展试点,先行清理在建和未售、侵占耕地的小产权房,杜绝小产权房继续发展,随后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 这样的政策,相比于以前也许趋向于理性。尽管有先行清理、杜绝蔓延之话,但后面至少表示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中,这也就意味着已售的小产权房将会合法化——事实上,除了合法化之外,政府再强势,你还能有什么办法? 也就是说,政府承认小产权房,实际上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唯一可行出路。这当然不仅仅因为法不责众,而在于,从情理的角度看,小产权房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而且,有一定的政策依据,尽管依据现在的法律,它不合法。 首先,2008年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曾经提及这样的改革设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乃制度演变之大趋势。道理很简单:按照各种法律,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乡村集体组织,一般是村对自身土地的权利,也是所有权。既然同为所有权,则两者所有权持有人的权利就应当是同等的。当然,你可以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护耕地、林地等等。好吧,这个主张合理。那么,耕地之外的乡村建设用地,比如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公共公用设施用地等等,乡村集体之所有权,是否应当与城镇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权?任何讲道理的人,都不可能提出任何理由说,应该对这两种权利区别对待。 |
【 第1页 第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