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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凭什么“闹独立”

http://www.CRNTT.com   2012-01-15 10:14:25  


 
  英国:公投“宜早不宜迟”

  苏格兰民族党执掌苏格兰议会后,承诺在其任期结束前举行全民公投。而目前的民意调查显示,只有大约30%苏格兰民众支持脱离英国,因此外界普遍认为苏格兰民族党将在2014年发起公投,因为2014年也是班诺克本之战700周年纪念,在700年前的这场战斗中苏格兰国王罗伯特.布鲁斯击败了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二世的入侵军队。苏格兰独立党希望利用这一历史事迹挑起苏格兰人的民族情绪,使他们更愿意脱离英国。 

  而英国政府则认为公投“宜早不宜迟”,他们提出,希望公投在未来18个月内举行,以尽早结束这场纷争。英国首相卡梅伦说,公投迟迟不进行,会导致投资者为苏格兰的前景担忧,损害英国经济利益:“那些企业时时刻刻都在问这些问题,苏格兰是否还会是英国的一部分?我应该投资吗?”对此苏格兰副首相斯图尔贞指责英国议会试图干涉苏格兰,他认为英国催促尽早公投是为了避免苏格兰的民族情绪影响公投结果,毕竟目前多数苏格兰人并不愿意独立,而公投如果在此届联合政府任期内举行多半会独立失败,这是目前执政的保守党为下次选举增加筹码。在斯图尔贞提出指责之后,卡梅伦表示英国政府不会对苏格兰的公投时间提出强行要求。

  外界预测,苏格兰民族党将在2014年苏格兰举办共和联邦运动会,或庆祝班诺克本战役700周年之际举行独立公投。
 
二,国际法并不支持“公投闹独立” 
 
  公投只能用来决定殖民地归属权

  所谓公投,就国际法而言,实际上是某一区域内的人民实行自决。人民自决或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指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战以后,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地区兴起独立风潮,自决权成为他们举行全民公投、宣布独立的法理基础。 

  虽然公投的结果不一定是独立,但是公投已经成为殖民度或者托管地主权变更过程中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通过全民公投,1955年萨尔放弃其半独立国之地位,而决定与西德合并;1956年马尔他岛人决定仍归属英国统治,但1965年马尔他岛人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了民族国家独立;直布罗陀的居民于1967年以压倒性的多数表达了他们的意愿,仍愿归属英国殖民地,受英国统治,不愿回归西班牙;与直布罗陀类似的情形是,1970年北爱尔兰也决定归属英国;1958年2月埃及与叙利亚两个独立国以公民投票方式达成联邦,并共同拥护纳瑟为元首,看来好象是宪法问题,实际上也是属于领土问题公民投票。(参见谢瑞智先生《公民投票:政治学的阐释》)
 
  民族自决亦非“住民独立权”

  殖民地获得“公投独立”的权利不仅是“反殖民地斗争”的成果,其实也是殖民国家并不反对的选择,因此在国际法上迅速取得了一致。英国首相迪斯雷利说过:“殖民地是挂在我们(英国)脖子上的沉重磨盘”。当时英国在冈比亚和黄金海岸的一些殖民地其商业税收已经远远赶不上行政开销,英国议会几次建议缩小殖民地规模或将其完全抛弃。到19世纪末,英国许多殖民地已经不盈利甚至亏损,从殖民地得到的利益,无法满足殖民地防卫和管理的开支,所以早在一战前,英国国内要摆脱殖民地的呼声就很高。

  第一次把民族自决原则提到国际法准则高度的,是1960年第15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言》一方面指出“必须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让“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同时又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就此,《宣言》严格把“民族自决”与“分裂国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将前者纳入合法的国际法范畴之内,对后者则斥之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行为。

  相比起殖民地的独立来说,“住民独立”的争议要大得多,如果将殖民地人民获取独立的权利推广到民族国家内部,大国苏联就必然面临法理困境。为了让“民族自决原则”不至于分裂国家,联合国大会在讨论中为此确定了一条重要的标准,即必须是“地处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民族自决。简而言之,只有“地处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等无主之地的人民可以通过公投获得独立,而一国内部某一地区的公民不能获得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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