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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翻船事故:要追责、要反思

http://www.CRNTT.com   2011-09-11 08:47:55  


 
  救援:一学生两次下水救女生后遇难

  昨天沉没的船上,遇难者大多是女生。这些女生几乎都不会游泳。虽然在河边长大,但父母不让女孩子下水,村里的男孩就不同了,各个都是游泳好手。

  落水现场同学们在自救,男生救起好多落水的女生。岸边的村民和附近修船的人家,也都有赶过来救援。

  据称其中有一位学生自己救出两人后在救第三人时也因体力不支遇难。
 
信息发布速度:官方远不及网民 
 
  是否存在拖延和隐瞒的可能?

  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在此次事故中出现了一种不对称。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达,公民发布信息越来越便利,从时间上看,民众发微博可以分秒计,但是当中省略了很多把关环节;而官方不同,信息发布程序依然繁琐,也未必官方一定要隐瞒什么,只是官方发布节奏跟不上民间。质疑因此产生。

  更何况,根据以往抢险救灾的经验,官方拖延和隐瞒事故事实的可能性并不小。
 
要道歉,要赔偿,要制裁 
 
  定性:至少是重大事故 

  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次事故截至目前已经造成11人死亡,所以事故等级无疑至少是重大事故。而假如存在严重瞒报,则有成为特大事故的可能。
 
  《条例》对事故的上报、调查、追责等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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