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石油垄断也是个“好东西”?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09:04:29 |
据后人评价,标准石油几乎就是为了兼并而生的。1878年(距标准石油成立仅8年),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97%的炼油厂和输油管道;1880年,美国国内生产的石油95%是标准公司提炼的;到90年代,标准石油一举垄断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以及25%的原油产量,成为通吃上下游的“石油大鳄”。标准石油在美国石油业的垄断地位,一直维持到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强行拆分之前。 中石油、中石化:行政安排势力范围,“合谋”垄断销售 上世纪80至90年代初,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是相对开放的。民营企业的大肆进入带来激烈的竞争,油价曾一度不断走低,却也存在国内石油市场混乱、劣质油横行的问题。然而,本来应从监管上解决的问题,却让两大国有油企“意外转运”。 1998年,在保护“战略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得益于行政安排,中石油和中石化突破此前各自盘剥的开采和炼化领域,将全国油田资源和炼油企业资产盘剥后,以黄河为界实现“划江而治”。此后,两家企业又合作取得了批发专营权,全国民营油企可谓一夜间被“停牌”。据统计,1998年以前,中国民营企业在石油流通领域占到了85%,民营资本占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和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然而,即使民营企业已具有如此规模,行政安排下的垄断依然战无不胜。两大集团表面上实现的上下游一体化格局,实际上是联合垄断。 ※“好垄断”,垄而不断 标准石油案的启示:公司可以做大,但不能操控价格 100年以后,围绕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被肢解一案,石油业内部和经济学界依然有不同意见。是不是企业做大了就算垄断呢?当时,不少大公司都担心判决会产生仿效效应,美国政府将把手伸向所有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公司。但事实上,最高法院也在判决书上强调,规模本身并非构成拆分公司的充分条件,是否“利用垄断地位控制价格”才是最重要依据。 时任美国总统的塔夫脱还特别说明,公司的规模大小、经营的广度、范围或资本额都不会让一个公司或联合体遭到法律禁止,关键是看他们是否做了两件事:控制价格和控制产量。事实上,标准石油被拆后,由埃克森、美孚、BP、壳牌等巨头重组成的“石油七姐妹”,反倒开启了世界石油业的“寡头垄断时代”:它们控制了除北美以外的90%以上原油生产、油气输送、炼油和销售,石油实货价格也由它们决定(即掌握了最终定价权)。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