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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签FTA 可能性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10-09-19 00:22:52  


 
  在加入程式方面,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以“台、澎、金、马”关税区(简称“中华台北”)名义申请加入GATT。1992年10月,中国大陆与GATT代表理事会达成共识,在大陆先“恢复”GATT席位后,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按GATT1947第33条加入GATT。1993年9月29日GATT理事会通过成立台湾加入工作小组决议时,首先郑重引用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声明支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以“中国台北”名义通称台湾,将其定位为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与香港、澳门一样)。1995年WTO成立后,按照《WTO协定》第12条规定,并遵循GATT下的共识,在大陆以主权国家身份成为WTO成员后,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WTO。在大陆加入WTO之后的2002年1月1日,台湾成为WTO的正式成员。

   两岸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身份与权力来源不同

  由于两岸四地作为WTO成员的身份与资格如上所述是不一样的,因此,两岸四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身份与权力也是不能等同的。

  从WTO成员资格看,《WTO协定》第12条的“国家”与“单独关税区”是并列的两类主体概念。这既表明WTO本身并不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排除了单独关税区等于国家的可能性,从而既赋予了两岸四地都可以成为WTO成员的法律前提,并使得WTO下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成为WTO平等成员方之间的经贸关系,又不仅不影响两岸四地隶属一个主权国家的客观事实与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个中国原则”,而且以“一国四席”这一客观事实本身明确反映和强化了WTO各成员和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表明了WTO下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是作为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而不是国家间经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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