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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特权恐吓市民 这是真民主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11:39:57  


 
                    高调反对基本法余若薇双重标准

  恰恰是同一个余若薇,连香港的宪制法律--基本法也踩在脚下,人大常委会释法之后,她和一些大状也曾上街游行示威,当时何曾考虑会藐视人大常委会和宪制?现在以“藐视法庭”来压制市民游行抗议袭警三度轻判,可说是朕即法律,扮演了法律沙皇的角色,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相矛盾,双重标准。她一点民主的气质也没有。

  根据普通法,若法庭颁令指出审讯过程中某些情节、人名不准作出报道,又或者特别有针对性点名对报纸或人士作出某些规定和约束(如交出采访笔记、录音、录像,消息来源),而报纸又不执行命令,新闻工作者就可能触犯藐视法庭罪。否则,市民和新闻工作者对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评论,是不会以藐视法庭罪起诉的。

  在案件审讯之前,特别是有陪审员的案件,如报纸或者市民对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评论,将会影响了法庭的公正判决,这才会构成藐视法庭罪。香港从来没有法律禁止市民对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评论。阮法官已经作了两次判决,香港广大市民认为判决不公正,纷纷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舆论监督司法的民主表现,也合乎法律的规定。

  余若薇说,“任由事态发展,或会令法官根据舆论来作裁决,损害司法独立。”这是夸大其词。大家都知道,基本法保证司法独立,法官受到基本法的保护,不因为自己的判案行为而受到追究,人身安全受保障。所以,广大市民对于上一阶段的已审结案件的评论,不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案,也不存在法官根据舆论来作裁决的问题。

  普通法对藐视法庭的罪名,已通过英国判例进行了修改。余若薇切勿只手遮天。1995年4月,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在其被捕后,某些报道夸大了被害人受伤的事实,而且此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也被某些报纸进行了报道。尔后,此嫌疑人以这些报道使其不可能得到公正审判为由,申请延期审判而获得成功。接着,检察官开启针对相关报纸的藐视法庭罪的诉讼程序。但法官最终裁决:相关报纸并没有实施藐视法庭的行为。

  报纸能够免除被英国法官制裁的原因何在?1981年修改的《藐视法庭法》规定,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未造成“现实实质性危险”,则新闻媒体可免责。这种危险是指“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司法过程不仅受到了阻碍或损害,而且其受到阻碍或损害的性质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法官在评价这种危险时,必须考虑相关报道误导陪审员的可能性,但这种误导又是很难证明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法官正是认为相关报纸的报道并未造成现实实质性危险,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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