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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公判有悖司法文明

http://www.CRNTT.com   2010-07-16 10:49:41  


 
    公审公判来去之间: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拷问

  1988年、2003年两次《通知》,“游街”从法律上被禁止 
 
  “严打”运动后期,基于对现代法制观念的深入和对一些过激现象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下达《通知》,明确和重申“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进入新世纪,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通知,再度明确“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禁止公审公判,曾被视为一次重要进步。 

  公审公判不时“历史重演”,法制观念也能轮回? 
 
  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后公众现代法制意识的提升,公审公判曾几度淡出公众的视野,除针对特定类型犯罪(如缉毒)的行动以外,并不多见。但2005年起,这一已被公众普遍认为“过时”的惩罚手段,又出现在公众视野,此时“人权”二字刚被写入中国宪法一年(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修正案)。 
 
  2006年,深圳警方对百名涉黄人员的“公开处理大会”、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都曾掀起过围绕人权的热烈讨论,近海公安局还曾因游街示众被判违法,但众多司法文件,并未能阻碍全国各地“公审大会”开展得脚步。据报道,2008年全国公审公判反而明显增多,而当年正是中央政法委全面要求政法机关官员学习现代司法理念的时候。 
 
  回顾历史,“群众批判大会”退出公众视野,曾被定义为中国法治领域的极大进步。但执法者对于“公判大会”的垂青,无疑又将尚待巩固的法治精神拉回至原点。“示众文化”仿佛成了特殊国情。它背后的思维模式,从来没有随着某些口号的废止而从人的思想和行为中抹去,而是在社会急剧转型期,继续扮演“刑罚替代”的角色。而它被赋予的“新功能”——无论被作为公权力“被有效行使”的佐证、或者执法机关对其严格执法的展示,则让其得以作为社会秩序治理手段继续被采用。

  结 语

  著名刑法学者贝卡里亚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述了法律调适的规律:“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公正的法律,也需要正常的司法生态来维系——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应是一切执法的核心。
 
  (网易评论《另一面》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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