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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何时才能远离公民床第?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1:51:36  


   
“聚众淫乱罪”应予以废除 
 
  从法律实务上已名存实亡  “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二十年来已经甚少出现于公堂之上,鲜有法官据此量刑,表明法庭不再认为这一行为系违法行为。这显然是改革开放多年来法律上之重要变化。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而言,这属于已经“死掉”的法律。许多学者也多次呼吁取消刑法中的这一条文,而且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并无此种罪名。
 
  李银河的观点是正确的  反对这条罪名的李银河教授认为,虽然这一行为违反习俗和道德,但成人间自愿的、不妨碍他人的换偶行为乃是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应该予以保护。许多人据此指责李银河鼓吹“性解放”,也在道德上对其审判。这些言论多数没有理解李银河主张的理论基础,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而自由的、不妨害他人的性行为正是人身权利之一。 
 
  习俗和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在这点上正反方是有分歧的。我们知道,法律是保护全体公民权利的,这部分人当然在公民之列。习俗和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一个人的生活习惯不应该成为法律干涉的对象。从更基本的原因来说,就是公权力不能侵犯个人的私人空间。正是在这一点上,每一个人都要防范公权力的动向,而不是支持。 

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应当予以明确区分 
 
  开放的社会当容忍少数人特殊的选择  政府在早年,离每个公民的床铺是非常近的,性行为稍微出格一点的,都有被课刑的可能。一个正常的政府,最重要的是保护个体不受公权力的侵犯,而在我们这里,个体的权利往往是首先被公权力侵犯。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差别。一个开放的社会,当然会容忍少数人特殊的选择。 
 
  南京的个案审判是司法的一种倒退  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在我们这儿向来就不大明显,社会进步的特征之一,就是政府退出对公民私域的管辖,针对私域的过时的立法应该被废除,比如流氓罪就已经成为历史名词。总体来说,改革开放后,基本上政府离床是越来越远的,南京这个案子,无疑是司法的一种倒退。“民主”是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而“自由”则是保障少部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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