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反对派意欲毁坏基本法 撕裂香港社会

http://www.CRNTT.com   2009-12-23 10:32:30  


 
          一再挑战“一国两制”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尤其2002年下半年特区第二届政府在董建华先生领导下启动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以来,反对派一再挑战《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包括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制权责对《基本法》若干条款作出解释并对香港政制发展做决定,但是,没有溢出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范畴;而且,在实际上,承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次释法,也实际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几年,社民连尽管采取激进斗争策略,也主要是在立法会议事堂扔扔香蕉、骂骂粗口,或者在游行集会中施展肢体语言。然而,这一回,“5区总辞,变相公投”性质就不同了,溢出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界限,是政治斗争方式和性质“升级”。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是特区政治的重要内容,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一是立法会及其成员的任期有明确规定,二是立法会及其成员的功能或职权有明确规定,三是立法会个别议员因故提前结束任期(包括辞职)既受立法会及其成员的功能或职权所规限,也受约定俗成所约束。

             无视选民对其授权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特区立法会的职权。香港回归以来,发生过个别立法会议员因涉及刑事案件而无法履行立法会议员职权需要辞职,也发生过个别立法会议员因死亡而不能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职权。在这两种不与《基本法》对立法会的职权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及时组织了补选,以便立法会充分行使其职权。

  但是,这一回,反对派为了迫使中央接受其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政治主张,竟然不顾他们在2008年9月本届立法会竞选时对选民的承诺和无视投票送他们进入本届立法会的选民们对他们的授权,开创与《基本法》对立法会的职权规定相抵触的“辞职”先例。其动机和目的是,撕裂香港社会,在特区与中央之间挖掘政治鸿沟,同时,为反对派打造一支铁杆反共的队伍。

  需要警惕的是:若反对派“5区总辞”后没有先例地进行补选,则不啻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可以被用来反对中央。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