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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又到改革时 方向在哪里

http://www.CRNTT.com   2009-08-29 09:01:24  


 
  作为个人所得的一个正常项目,将存款利息所得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国际的通例。在中国的历史上,尽管从未将存款利息所得排除于征税视野,但征征停停、几经反覆,确是不争的事实。

  主张取消利息所得税的基本理由,大都定位在“利息所得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我们当然要承认,在银行储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占绝大比重。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数计,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是纳税人的主体。而且,与高收入者的储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应付养老、医疗、子女教育、购房等基本民生项目的需要。对本来就屈指可数的中低收入者手中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基本民生项目显然是主要的税负归宿。照此逻辑推论,取消利息所得税,无疑是必要的。

  但是,转换一下思维方式,也可得到另外一番判断。一种虽未经明晰论证但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说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银行系统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银行系统20%的存款。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就其所涉及的存款数额计,高收入者又是最大的受惠群体。而且,不同于中低收入者的储蓄目的,高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投资行为。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事实上就是对高收入者的投资收益免税,这又无异于使高收入者的投资收益“锦上添花”,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取消利息所得税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给中低收入者减负。利息所得税从来不是一个稳定且有分量的税源,且不说它绝大部分归宿是持有存款数额多的高收入者,即便把它全部计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也只不过是其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的一个小头儿。如果确实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那么,最好且收效最大的选择,应当是减少那些收入更多、占比更高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应当说,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拉动最终消费需求的目的出发,极大地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瞻前顾后,综合考虑,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可能并非唯一、更非决定性的办法。

  个税“起征点”并不是一个表达准确的概念,它的准确称谓应该是“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倘若单纯通过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减税,显然只涉及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型——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则进入不了视野。而对于不同纳税人而言,即使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由于家境不同、负担状况不同、居住环境不同、生活费用不同,其所应扣除的费用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别。

  因此,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固然可收减轻工薪所得者个人所得税负担之效,但以当前中国居民收入水平分布状况的格局而论,在既有2000元基础上的上调,尤其是较大幅度的上调,受惠于减税的主要群体,可能并非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

  另外,中国人的税收负担并不只是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少人只知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最终也要落在消费者个人身上。其实,从2008年的税收收入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每取得100元税收,只有6.4元是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取的,而以各种隐含于商品和服务中的流转税形式收取的,则有60元以上。在现行的税制结构下,显然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要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还得下大决心,着眼于做“大手术”:瞄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个性化”处理——在综合计量纳税人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甚至同一收入群体在不同年间的不同负担状况,实施差别待遇。

  可行的选择是: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将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契机,在整体上构建一个适应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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