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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暴条例》 切勿草率修订

http://www.CRNTT.com   2009-01-23 11:16:53  


反对家庭暴力不可以破坏良性婚姻制度为代价
  中评社香港1月23日讯/香港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今天在《文汇报》发表文章“婚姻干预了什么?”认为修订《家暴条例》不应践踏现有婚姻制度,否则将产生严重恶果。文章内容如下:

  笔者非常明白同志朋友渴望得到法律保障他们免受暴力侵害的诉求,但为着我们下一代有一个清晰的家庭伦理价值观,很抱歉,我无法同意政府如此修订《家暴条例》。现在坊间争论的问题,已经超越了原先的“反家暴”范畴,变成是香港大部分人都关心的现行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在法律上如何继续受到确认和保障。支持修订的人大可以继续用不同类型的标签,去标签我们这些提出问题的人。但我希望各位负责任的家长、负责任的立法者好好地想清楚,现时正在讨论的议题是否只是“反家暴”这么简单? 

  近日,有关是否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家庭定义的修订,引来社会莫大的分歧,本人亦因为不同意在法例上首开先例,将同性同居关系界定为“犹如婚姻一样”或“配偶”,即“丈夫或妻子”,被人称为“道德塔利班”;有同志朋友更扭曲了我的说法,认为我的论点会令到嬷孙关系也可成为“婚姻关系”等荒谬的归纳,我实在无法同意。 

             为何要结婚? 

  根据经去年修订的条例,异性同居关系被视作“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而“条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婚姻”(marriage)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之处,须据此解释。”在法律上,“配偶”明显就是定义为丈夫或妻子,法律上的“犹如婚姻一样”其实已确立了异性同居关系已可享有“犹如婚姻关系”的一些权利。 

  为何要结婚?相信很多现代的男女都不喜欢结婚,笔者亦有许多思想开放的朋友,特别是曾在西方生活过一段时间的一群,他们都倾向喜欢同居,害怕婚姻。因此,这类人宁可长时间拍拖也不想结婚,他们喜欢那种没有婚姻承诺的自由,不需要为婚约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是否要结婚这个问题,确实应该由一些考虑结婚的人士认真思考清楚;的确,人们有权选择不结婚,选择一直同居,或与不同的男女朋友展开同居生活,但这些选择同居生活的人应该要搞清楚,无论是异性同居或是同性同居,他们的关系确实与婚姻不一样。婚姻带来的权利与责任,是由法律赋予的,因此才有“一纸婚约”之说。什么是婚约?姑且不用最传统的方式说婚约一定是山盟海誓,但婚约当中的“约”字,指的就是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夫妇双方家庭因而拉在一起,成为姻亲,无论是中国传统社会还是西方社会,都有所谓“岳父”、“岳母”、“姨仔”、“舅仔”、“大姑奶”等关系存在;而已婚人士定会知道,他们需要关心的不只丈夫或妻子,还有妻子的外家和丈夫的夫家。若男女只选择同居,双方的家长与亲属是绝对不会因此而攀上任何亲戚关系的,婚约的奇妙功效,正在于此。 

  同志朋友说我反对《家暴条例》修订等于推到极端而把嬷孙关系都可以说成婚姻的说法,是绝对扭曲及错误的陈述。因为现时的修订并无触及这种关系,经去年修订的条例,第3A条(2)款的除外已将嬷孙关系婚姻化的可能撇除;因此我们的争议点,并不是“嬷孙论”,而是同性同居关系是否亦应适用于“犹如婚姻一样”。已婚人士便会知道,他们需要关心的不只丈夫或妻子,还有妻子的外家和夫家。长期同居的朋友并不需要和对方的家庭拉上如此的关系,因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应该被定义为“适用于婚姻一样”,该定义本质已是错误。 

            事实婚姻—多夫多妻制? 

  在中国内地,有“事实婚姻”的规定,但规定清楚说明异性同居关系者并无其他合法配偶,而双方是以公开的名义、以夫妻的关系,与对方的家人或朋友一起共处,这样才可以被界定为“适用于婚姻一样”的“事实婚姻”。大前提是,这些人本身并无其他合法配偶。反观香港的《家暴条例》却无如此清晰规定,若草草修订了《家暴条例》后,将出现不少灰色存疑地带:一名已婚者能不能有另一段异性同居关系“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又视这第三者为“配偶”呢?一名已婚者又是否可以有另一段同性同居关系“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又视之为“配偶”,可以受法律保护呢?政府如此草率的修订,等于为已正式结婚的夫妇开出方便第三者介入的大门,这对那些选择结婚、希望透过一个法定承诺以保障自己利益的人,未免太不公平了。 

  支持修订的人大可以继续用不同类型的标签,去标签我们这些提出问题的人。但我希望各位负责任的家长、负责任的立法者好好地想清楚,现时正在讨论的议题是否只是“反家暴”这么简单? 

           反暴力不应破坏家庭 

  去年陈冠希事件及中大学生报“人兽交”事件发生后,坊间有评论认为,道德问题不应诉诸法律去规管;对此说法,笔者实不敢苟同。环顾现实,与道德相关的法例比比皆是,诸如:一个男士与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父亲与子女不能乱伦、香港的法例支持一夫一妻制、不容许重婚等法例,都与道德息息相关,怎能说任何道德问题都不应该有法律去监管呢? 

  政府及同志朋友把此等讨论一一说成是宗教争论,实乃隐瞒了《家暴条例》修订的恶果,如此修订,将是践踏现有婚姻制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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