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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粤港澳大湾区需法治创新 | |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
三是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自治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单一制国家的中央集中统一管制,与中央权力下放或者地方分权自治的矛盾。在内地,各个省级地方依照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享有较多的职权;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则依法享有高度自治的广泛权力。从治国理政来看,中央在顶层设计上作出宏观决策、整体规划、战略部署、配置资源等,需要站在国家利益、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的立场,更多地体现为整体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建设和法治发展,则需要大湾区具有充分的生机与活力,更多地体现为自主性、自治性和灵活性,两者之间必然产生某种张力,甚至形成某种矛盾状态。 四是大湾区统一建设与“9+2”多元主体的矛盾。大湾区建设需要整体统一,尤其是在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培育国际合作新优势等方面,需要打通法律和制度壁垒,需要构建相对统一的建设平台,但是,大湾区内部9+2的主体格局,包括广东省的九个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这种主体合作结构及其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必然带来它们在经济、社会、金融、人才、创新、科技、关税、交通、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生态甚至法治环境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性。 以上四个方面的法治矛盾状态,概括起来讲,就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基本矛盾,即国家统一、主权统一、法制统一、市场统一、中央统一、大湾区统一与两种制度、三个地域、多元文化、多种主体、高度自治、发展差异等之间形成的矛盾。这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必然面临和必须应对的核心法治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个矛盾的客观存在,但短期内很难超越或者化解它。 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法治问题的应对思路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的基本特征,面临的基本矛盾,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由有关宪制体制予以确认和规定的,短期内不可能很快解决,也难以跨越,从根本制度设计和国家宪制体系上解决问题,要从长计议,循序渐进,水到渠成。 近期(5年以内)的法治应对,应当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可操作可实施,大胆改革,积极探索,循序渐进。 当前,可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应对解决。 一是“有法可依”。这里说的“法”是一个广义的借用概念,包括政策、规划、协议、法律法规等形式的官方文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有规则、有依据、有制度、有法律,需要建章立制,否则就可能陷入无序和紊乱。但立法具有某种滞后性,操作实施起来也困难重重,难以在短期内很快制定出来。因此,在国家和地方暂时难以构建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要实现大湾区建设的“有法可依”,应当采取国家政策、行政协议和大湾区立法等多管齐下的策略。⑴国家层面纵向的“有法可依”,主要靠制定国家战略、政府规划、中央和部委专门政策等来解决。⑵粤港澳三地横向层面的“有法可依”,主要靠三方签订行政协定来解决。⑶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宪制无障碍的事项和领域,则可采取大湾区合作立法等形式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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