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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熊玠论南海仲裁案的阱与因应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38:15  


 
  仲裁庭的错误在哪里

  所以,仲裁法庭最后裁决说中国基于九段线对南海的主张,在该《公约》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决定菲律宾赢了。

  但是,这不是全部的真理。因为,按照习惯国际法,中国绝对有法律依据可寻。

  第一,习惯国际法(即案例法)有承认“历史水域”的实例,譬如联合国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在挪威对英国的有关渔业之争(Fisheries, 1951)案例中,以及突尼西亚对利比亚有关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1982)案例中,即确认了“历史水域”的存在。何况,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对联合国大会的一个报告(A/CN.4/143),即解释“历史水域”为基于多少年历史而来。但要建立如此的权利必须有“严格”的历史依据。中国在南海的历史依据,是基于几个世纪的渊源。譬如公元前二世纪汉朝班固的《汉书地理志》已有汉武帝派遣使臣从南海航行海外各国的记载。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 在海南设置珠崖、詹耳两郡,开始管理南海疆域。南宋周去非着《岭南代答》(1178年) 中,对南海诸岛也有详细记载。 明代郑和七下西洋绘《郑和航海图》,后载入茅元仪《武备志》,标出了诸岛群的名称和位置。公元1512年《广东通志》已明确定西沙﹑南沙群岛为中国海防区域。1830 年代的《海防辑要》一书,将西沙群岛诸岛屿列为中国的海防要地。所以,中国认为南海是中国“历史水域”,其历史基础,是再“严格”不过了。

  第二,习惯国际法中有一个“跨时间法”的原理 (inter-temporal law doctrine)。这一点,很少人觉察。因为它是基于案例法。譬如〈常设仲裁法庭〉 (PCA) 在帕尔玛斯岛屿(The Island of Palmas,美国对荷兰, 1928)一案例中,曾就此点加以阐释,意即如果一个权益是建立于以前某个世纪(或时期), 那么它的合法性,即当用那个世纪(或时期)的国际法来衡量;不可用若干时间后已改变的国际法来加以否定。 

  这一点对于中国坚持的“九段线”之法理基础,至为重要。因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中国在 1947 年划定的。那个时期的国际法并不排斥“历史水域”的观念;也因而没有别国提出异议。何况在1947年出版于美国而具有权威性的Rand McNally 地图,已将南海按照这“九段线”示意,注明是属于“China” (中国) 的(请见下面附图)。 

  说起地图,我须要补充一点,即一张1899年菲律宾群岛的地图,将今日菲律宾所宣称拥有的黄岩岛(Scarborough Shoal)的地理位置定在经度117度。而这张地图显示菲律宾在1899年所有的岛屿全部均在地球座标118经度以外。所以黄岩岛根本不在菲律宾群岛境内(见:曾应菁,“一张1899年菲律宾地图或可影响南海仲裁。”侨报(纽约,China Press, 2016/8, 页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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