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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案件里外的人 ——回访邓玉娇案

http://www.CRNTT.com   2014-08-26 15:37:07  


 
相关链接:邓玉娇事件

  邓玉娇案,是2009年5月10日晚发生于中国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宾馆女服务员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意外刺死、刺伤镇人民政府人员的刑事案件。此案发生后迅速震动全国,争议甚广,邓玉娇也被许多民众称赞为“当代烈女”。

涉案人员  

  邓玉娇,女,(1987年7月11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

  其他人员,福成矿业公司矿长周程及三名矿上人员,以及郑建武(镇人大主任、主管招商工作的副书记)。

事发经过:

  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政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等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其间三位官员要求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但遭邓玉娇拒绝,三位官员恼羞成怒之下便试图强奸邓; 起初邓玉娇力求和平妥协,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但对方作风恶霸无耻纠缠,其后邓玉娇在几人冲突中,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慌乱场地抓起水果刀,刺伤邓贵大和黄德智,随后主动将对方送医急救,拨打110自首。而邓贵大则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失眠症的药物,并决定将邓送往湖北恩施优抚医院检查鉴定。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第三次通报案情:“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黄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20日下午,邓玉娇办理出院手续,被送回巴东县看守所。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中所称“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理由是早前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果中,对邓玉娇的精神病状态判定为“双相心境障碍”。

  邓玉娇在巴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表示服从判决。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于事后对黄德智做出“开除共产党党籍”处分,并撤销职务。同时撤销邓中佳职务,解除岗位合同。恩施州公安局、监察局、文体局、工商局并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州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公职人员。

  该案一审判决免于处罚结果出来后,在新华网做的一项调查中,有九成网友支持法院判决。(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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