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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路外交”偷渡为“实质外交”?

http://www.CRNTT.com   2012-09-01 09:05:22  


 
  可以说,尽管李登辉、陈水扁大搞“务实外交”,以“重返联合国”、“入联公投”,与“非邦交国”拓展“实质外交”关系,利用“元首外交”增加台湾的国际曝光率,使“台湾问题国际化”等手段,对“两岸同属一中”的现状形成了极大的挑战,但在其派驻“非邦交国”的机构名称,及代表人员的称谓方面,仍然不敢将之“升格”为“实质外交关系”的“大使馆”、“总领事馆”,及“大使”、“总领事”,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及统筹“经济文化办事处”、“台北代表团”、“文化经济代表团”、“商务办事处”、“商务处”“孙逸仙中心”等五花八门的称谓,将之统称为”代表处”或“办事处”而已。

  但是,声称要推动“活路外交”,实行“外交休兵”的马政府,如今却做出了连李登辉、陈水扁也只能是敢说不敢做“特殊两国论”及“一边一国论”,以“活路外交”来偷渡比“务实外交”更具“两个中国”意味的“实质外交”,将其派驻“非邦交国”的“代表处”、“办事处”改称为“使领馆”,“代表”、“处长”改称为“大使”、“总领事”。 

  第一步,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请《驻外机构组织通则(法案)》,并由“立法院”于今年一月二十日三读通过,再由马英九于今年二月三日公布,并授权“行政院”以“命令”订定施行日期,“行政院”也于二月十六日发布“命令”,定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步,则由“外交部”于八月二十九日修正通过《驻外人员对外名义与加衔要点》,作为“通则”的实施细则。

  该《驻外机构组织通则》共十三个条文。从其内容看,可能是将规范派驻“邦交国”的《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和派驻“非邦交国”的《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合并为一个法律。虽然在其第二条“驻外机构的定义”,仍将其在“无邦交国”设置的机构称为“代表处”或“办事处”,但却在其第五条“驻外机构人员编制”中,以“大使馆、代表处置大使一人,特任或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及“总领事馆、办事处置总领事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总领事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来将其驻在“邦交国”及“非邦交国”的“外交代表”相提并论;而在“外交部”制定的《驻外人员对外名义与加衔要点》中,更是干脆将“代表处”和“办事处”“升格”为“大使馆”和“总领事馆”。由此,台湾派驻“非邦交国”的机构和人员,将被与派驻“邦交国”的机构和人员一道,享受“正式外交关系”的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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