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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金改案无罪?民众能接受吗

http://www.CRNTT.com   2010-11-06 11:02:12  


狱中的阿扁还在为选举出力
  中评社台北11月6日讯/东海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腾鹞今天在《联合报》发表文章“法条鹦鹉制造宪政灾难”。作者表示:“合议庭之判决,是拘泥于法条形式文义所为之判决,而未就“宪法”增修条文修正后,‘总统’职权之实质变动,所为合乎法律义理之判决。此一法条鹦鹉所为的判决如果确立,则将来之‘总统’均可如法泡制,大量收取财物,而无任何刑事责任,那将会发生社会所不能承受,难以估算的宪政灾难。”文章内容如下:
  
  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被控的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审理认定,金控合并并非“宪法”所列举的“总统”职权,检方无法证明金控业者给付扁家的巨额资金,与“总统”职务行为有对价关系,判决所有被告,全部无罪。此一判决宣示后,引起社会哗然,认为与“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与一般民众认知有很大的落差。

  合议庭指出,“总统”的“职务上行为”,不仅是刑事法解释问题,而是牵涉“宪法”的规定,综合“宪法”、大法官解释及国内法政学者论述,认定“我国”“宪法”对于“总统”职权是采列举规定,“行政院长”的职权是采概括规定,而金控合并事项,并不是“宪法”所列举的“总统”职权。

  此一见解,完全忽略民国八十六年“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时,停止适用“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导致“总统”职权之扩大与实质变动。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而不适用“宪法”第五十五条要经“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规定。这也就是学界与社会所公认的,台湾宪政已变为偏向于“总统”的双重首长制,而“总统”藉由“行政院”院长之任命,实质行使了“宪法”上所规定之行政职权。

  又一般社会大众也都知道,只要有实质上之人事操控,就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一,之二所规定关系企业之定义,就必须遵守公司法与其他法律之种种义务与责任。是以,“总统”可直接操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众多首长之任命,难道不应课赋其更高的宪政与刑事责任吗?

  又就事实层面来看,判决指出,纵使陈水扁有约见、致电当时的“财政部长”李庸三,指示由国泰金控并世华银行,并派马永成委托郑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认为这只是陈水扁“逾越‘总统’法定职权”的行止。合议庭更认为,一旦“总统”决意出手,对事务处理及结论均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不见得“总统”每次干预都能遂其所愿,但实质影响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合议庭既认为“总统”有实质逾越行为,且有实质影响效果,则这些行为难道也不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藉势勒索……财物”之规定吗?

  综上所述,可知合议庭之判决,是拘泥于法条形式文义所为之判决,而未就“宪法”增修条文修正后,“总统”职权之实质变动,所为合乎法律义理之判决。此一法条鹦鹉所为的判决如果确立,则将来之“总统”均可如法泡制,大量收取财物,而无任何刑事责任,那将会发生社会所不能承受,难以估算的宪政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