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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填令争议 香港应如何面对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09:41:37  


 
                        三权互相制衡

  上述两个普通法系国家,都把对授权立法的审查权交给法院,而不由议会行使。香港也是普通法地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实行的是行政主导体制,而不仅仅只体现行政主导现象,行政长官的职权远超立法会,对行政命令等授权立法的审查权当然也不宜交给立法会。香港特区实行行政主导体制,但连行政主导现象都体现不了,这不能怪基本法,只能认为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是很有远见的。

  把对授权立法的审查权交由法院行使是否不利行政主导呢?未必是。因为即使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行政权力也需要制衡。既然立法会不能进行制衡,不能废除行政命令,就需要由法院来制衡。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设计,没有任何权力不受到另一种权力的制衡。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制约。

  对授权立法进行司法覆核,是英国法学的专门课题。如何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发展香港特区的司法覆核制度,是香港特区政府和法院的艰巨课题。

  一般而言,法院进行司法覆核要求申请者对授权立法的非法性、不合理性和程序的不正当性进行审查。管治能力强的政府并不害怕司法覆核,反而可以让政府进行反思,作出政策的调整。但有关堆填令被立法会废除,则司法覆核的申请者却是政府了,政府只要证明废除动议是非法的就可以成功,反使政府失去反省和改进政策的机会。

  笔者这样说,并非赞成香港法院对条例进行司法覆核。原因是:(一)对条例进行司法覆核必然涉及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而法院无此最终解释权;(二)除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生效后有若干判例外,香港没有该等司法覆核的传统,而上述判例所据的人权法案条例的有关条文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抵触基本法为由废除;(三)对条例进行司法覆核,有碍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由于问题复杂,在此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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