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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遭全国通缉是一场闹剧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29 09:44:48 |
在中国,仇子明亦不应被轻易定罪 中美媒体共有的“免死金牌”——微罪不举 还有人说,仇子明的报道的确对公司及相关人士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这该怎么办? 2002年时,中国球星范志毅将《东方体育日报》告上法庭。虽然范志毅涉嫌赌球的猜测最终被证明是子虚乌有,但法院还是判《东方体育日报》胜诉,原因就在于法院在此案中引入了“微罪不举”这一理念。所谓“微罪不举”,就是指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 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关王白浪的信息将会影响大量公众的投资选择,其本身也拥有远超过普通人的抗辩能力和条件,就算其受到仇子明的报道影响,也不能因此定罪。 同样欲加罪记者的“富士康案”最终亦未得逞 2006年,因不满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的报道,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海旗下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两记者的个人财产。 然而案件出现了戏剧般的转折,刚开始气势汹汹,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富士康最终选择了和解。 美国媒体的“实际恶意”等免死金牌,对我国这个还没有新闻法的国家来说,可能有些“超前”了,但我们还是能从现实的个别判决中看到维护新闻自由的一线曙光。 整起事件就是一个闹剧 诉讼对象完全错误 本起事件,与之前众多“告记者”案相同之处在于: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 记者不是这一事件的第一主体或者说是第一侵权人,第一侵权人应当是报社(如果侵权成立的话),企业这样做法的用意是,把矛头对准弱小的个体,在于杀一儆百。 再说大一些,就是由于国家对媒介产业没有相应健全的法律,使得媒介缺乏保护,以至于让不良企业钻了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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