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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ECFA 挽台湾银行业颓势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03 10:42:09 |
参、两岸加入WTO之金融承诺事项差异大并已造成目前困扰 一、大陆加入WTO之金融承诺事项较以前限制更为严格 (一)银行业设有“等待期”与限制:1.外资银行须先设办事处2年后才可升格为分行。2.分行经营满3年,且须连续2年获利才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3.外资银行对大陆银行参股之上限为20%,全体上限为25%。 (二)保险业之限制:1.必须符合“532”条款(即资本50亿美元以上,经营历史30年,在大陆成立办事处2年)。2.合资寿险公司中,外商持股上限为50%。 (三)证券业之限制:1.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之上限为33.3%。2.外资不得承做A股经纪、B股及A股之自营业务。 二、台湾进入WTO之金融承诺事项已从宽到几乎没有限制 (一)银行业方面外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1.只要符合业绩条件,或其资产或资本排名在全球500大以内者,得在台湾设立分行。2.设立商业银行,股东资本额每1人限额为5%,每一关系人限额为25%。3.取消增设分行须等待2年,及设分行之地点限制。4.废除吸收新台币存款不得逾汇入资本15倍,发行本票不得逾净值10倍之限制。5.允许提供“台湾备表、外国开户”之所谓私人银行业务。 (二)保险业之承诺:开放跨国提供海运船舶及航空机体之保险。 (三)证券与期货业之承诺:1.废除外资持有本国证券比例之限制。2.除特定行业外,自2001年底起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即外人持股得至100%)。 三、未在2006年之金融业之WTO回合年提出更正 杜哈回合挫败后,WTO总理事会于2004年8月1日通过架构性谈判之“七月套案”(JulyPackage)后,将该谈判延至2005年12月在香港所召开之第六次部长会议。而该会议在12月18日闭幕宣言中针对服务业谈判之行程曾作下列之修改:即在2006年2月底前提出复办要求,同年7月31日提出第二次修订之回应,及在同年12月底前提出最后之承诺表。当年台湾并未加以更正,此乃由于漠视台湾银行之经营业绩亦大幅滑落,若以一般最能代表银行经营业绩之“杜邦分析”(DuponAnalysis),即资产报酬率(ROA)应在1%以上,与资本报酬率(ROE)应在15%以上分析,2001年之ROA为0.4%,ROE为5.5%,2000年加入WTO后ROA为-0.4%,ROE为-5.11%。到了2005年最能显示贷放业务报酬率之ROA仍只有0.29%,迄今仍低于0.5%,这些年来均为全东亚最低者。同时,外商银行却不断并购台湾银行,分散营业据点套取台湾银行业务,在台湾之业绩一向不错,最近花旗银行宣称在台湾之业绩较前一年度增加一倍。最主要原因之一是WTO入会承项时,台湾未用心把关。连银行业务比台湾先进之亚洲两大金融中心之新加坡,都还将外国银行乃按条件不同而分为三种执照;香港限制台湾之银行不得经营人民币业务。台湾原有机会依照2005年之经营绩效而在2006年更正,但并未更正而致银行业绩迄今仍然不佳,排名落在东亚各国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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