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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赞助”概念 不宜扩大化

http://www.CRNTT.com   2009-12-14 11:07:14  


据调查,我国以烟草冠名的希望小学有17所
  中评社北京12月14日讯/《青年时报》今天刊登评论员李清的文章“要害不在烟企捐建希望小学”,文章表示,“其实,要害不在烟草企业捐建希望小学,关键在于烟企在做慈善赞助时,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起到了什么实际效果。不宜把‘烟草赞助’的概念扩大化,认为只要是烟草企业出的钱,就是不能被接受的。”其内容如下:

  据调查,我国以烟草冠名的希望小学有17所。去年地震后,四川灾区建立了一所“四川烟草希望小学”,不仅屋顶上有明显的“中国烟草”的标识,楼下的一块石板上还写着“立志奉献社会,烟草助你成才”。12日召开于清华大学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模拟听证会上,一些对上述现象感到痛心的专家提出,烟草企业慈善赞助的根本目的是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进而达到推销其产品的目的。只有全面的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才能降低烟草使用,特别是减少青少年的烟草使用。

  加大控烟工作力度、反对烟草企业作广告促销,无疑非常必要。不过,对于烟草企业捐建希望小学,我个人以为,这件事本身是烟企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而任何人和任何企业,都不但有进行慈善捐助的权利,更应当因这类行为受到鼓励。另一方面,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来看,落后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也是需要一些“大户”积极支持的,禁止烟草企业捐建希望小学,这些地方也会有所损失。

  其实,要害不在烟草企业捐建希望小学,关键在于烟企在做慈善赞助时,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起到了什么实际效果。事实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引言部分,对于“烟草赞助”是有比较明确定义的: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对此我的理解是,如果烟企的捐助行为本身,不能直接或间接起到促销烟草效果,那么就不必要当作应当禁止的“烟草赞助”行为。也就是说,不宜把“烟草赞助”的概念扩大化,认为只要是烟草企业出的钱,就是不能被接受的。

  这样看来,“你每消费一盒×××香烟,就为希望工程做一份贡献”的宣传语,可以被认定为“烟草赞助”,因为它在鼓励香烟消费,至少是在间接推销烟草制品。“烟草助你成才”的标语也不妥。但是,类似“四川烟草希望小学”的校名,却未必能起到促销烟草的效果,因为这里的“烟草”只是行业名称。如果这也是在促销烟草制品,那各地大街上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的牌子,岂不都要被摘下来?

  不可否认,也如一些专家指出,烟企的根本目的是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进而达到推销其产品的目的。但在笔者看来,专家这方面的担忧,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消除。比如,对烟企捐建学校可来者不拒,但学校叫什么名字,可以规定由教育部门在充分斟酌,乃至向社会征集建议后,来作出最终的决定,而不是由烟企自己进行命名,甚至在学校设立“雷人”的标语。

  当然,多数烟企是很精明的,不让它们“打擦边球”做变相广告,它们对公益慈善的兴趣会降低。但即便这样,也比简单禁止烟企慈善赞助好。其实,无论是烟企的存废,还是它们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在国家政策未有重大变化时,只要能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烟企想钻空子进行违法促销,并不那么容易,就看相关部门的作为和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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