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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实践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2)1971年10月25日题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规定了“中国台北/台湾”在联合国的地位。根据该决议,大会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驱逐蒋介石的代表。……”

  (3)自该决议通过以来,根据其中的决定,联合国认为“台湾”在所有方面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任何单独的地位。因此,“台北”的“当局”不被认为是一个政府,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也不行使任何政府权力。

  (4)秘书处严格遵守这一决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它不能接受由“台湾/台北”“当局”签发的任何形式的官方文件。

  (5)因此,秘书处不能接受“台湾”护照作为向参加即将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发放联合国通行证的身份证明手段。⑩

  持“台湾”护照不能参访联合国总部等场所不仅是经社理事会的实践,也是联合国各机关的共同实践。实践中不仅存在持台湾护照不能参访联合国总部的情形,还存在着不能参访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等情形。有信息表明,联合国执行此政策最早并非是自第2758号决议通过之时,而是自2014年才开始。⑪但因为没有联合国官方文件确切证实此政策的开始执行时间,以及执行此政策的相关具体背景,本文对此不予展开。

           二、联合国系统内相关专门机构的实践

  联合国系统内各专门机构需要在“联合国系统”这个规范性概念下发挥各自作用,行使各自职能。⑫“联合国系统”的规范性含义是指:一方面,联合国各机关有必要以相互协调而非冲突的方式发挥各自作用,另一方面,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有义务以同联合国相协调而非冲突的方式发挥各自作用。就台湾所涉地位和法律身份等问题而言,由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就有义务以同此决议相一致的方式来处理涉及到台湾身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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