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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大湾区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
从医学的角度来看,重大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公共卫生事件事关国家总体安全发展,建立健全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疫情风险是新时代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方向⑥。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频次越来越高,治理难度不断增大,尤其是当下全球持续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大类医学学科,尤其是公共卫生学、预防医学提出很高要求,也使突发公共卫生联防联控治理体系面临很大挑战。同时,重大疫情的有增无减也反映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没有停止。面对这一环境学的深刻命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格局,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困境中走出来。 三、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的价值导向 (一)统一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有序推进,“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属性,既保障了粤港澳三地在协同开展重大疫情应急法治的过程中各有优势、各显特色,也决定了三地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诸多纠纷。鉴于此,统一这一价值指引在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亦是三地得以协同建设的理念基础。例如需要由统一的部门根据情况对各地的救援物资进行调动和分配,并且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合作与分工,以应对重大疫情。再如需要统一的规范衔接机制,将三地重大疫情应急方面的法律较好地对接起来,就同一情形的三地的法律规定,尽可能“抽取”出“同类项”。三地重大疫情应急法治的方方面面依托统一体制机制发挥作用,需要统一管理部门统筹调度,即对大湾区内较为分散的政府组织和行政权力予以整合,改变应急法治的“各自为政”。值得注意的是,统一并不意味着同一,更不代表否认和消除粤港澳在社会制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差异。恰恰相反,三地的体制差异是大湾区发展潜力、未来优势之所在,也是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的根本前提,切不能片面追求协同效率的最大化,因噎废食。 (二)效能 重大疫情具有突发性、冲击性、易传播和高危害等特点,重大疫情的特点要求行政主体、社会组织等应急主体必须积极主动、迅速作为,及时采取高效、有力的措施来消除危险,坚决控制疫情的蔓延传播,尽快实现病例的有效救治,否则将很难达到重大疫情的应急效果。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概莫能外,亦要将行政效能摆在突出位置,将快速反应、坚决服从、及时控制、高效救治作为行政效能的核心目标,并贯穿协同法治建设始终。在重大疫情发生后,必须要求所有职能相关部门人员马上回应,第一时间到位上岗,不得无故离岗脱岗,事后严惩不服调度者;与此同时,也要留心可能存在的“抢功”“贪功”现象,不是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并且也不属于此次协同处理重大疫情任务范围的“行政行为”绝不能听之任之,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给予处分,因为重大疫情应急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一旦某项任务的对接出了问题,将影响整个协同建设的效率,后果不堪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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