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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问题法律化的趋势及其应对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03:35  


 
  在操弄和推进台湾问题法律化的所有国家中,美国是最早、最积极、最主动的国家。一方面,美国是将台湾问题法律化最早的国家,在中美正式建交之后不久,美国就出台了《与台湾关系法》,率先通过国内法来为自身“拓展”在台湾问题上的可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以《与台湾关系法》为肇始,美国在通过国内法“操作”台湾议题上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通过法律“关注”和“介入”台湾问题方面,美国是最积极的,也是想法和行动最多的。在这方面,美国既有已经通过的生效的法律(Act),也有大量的还在正在考虑和起草程序中的法案(Bill),而就这些法案而言,大部分可能最后并不会被制定并通过成为正式有效的法律,但是,由于会产生一定的“累积”效果和引发相应关注,这些法案也会对美国的未来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从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的互动来看,则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模式是美国式的,即立法实践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一种则是加拿大式的,即司法实践在先,立法实践在后,司法实践对立法实践似乎产生了“先导性”影响。

  从美国模式来看,美国首先是通过制定国内法即《与台湾关系法》来将台湾问题法律化的。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相关国内立法却并没有对其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影响。无论是在1985年的“李诉中国航空公司案”还是在1992年的“大西洋互惠保险公司案”中,⑥美国法院都认为,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由于中国是《华沙条约》的缔约国,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华沙条约》当然也适用于台湾地区。换言之,在此期间,尽管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为台湾提供了一定的“国际空间”,美国国内法院依然与美国国务院的立场保持着“一致性”,践行着“一个中国”原则。

  然而,随着台湾方面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国际舞台谋求其“国际空间”,美国国内法院在“一个中国”问题上的认知有了明显转变。当然,美国国内法院立场的转变,主要“根源”还是在美国国内,尤其是“穆考斯基修正案”通过的这一重要背景。

  1993年7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一致通过参议员穆考斯基提出的“对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1994年4月,参众两院分别通过该法案,并由克林顿在4月30日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优于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规定和指令及基于上述的政策”。自此之后,美国法院在涉台司法实践开始全面适用《与台湾关系法》,在具体案例中将台湾称为“中华民国”,台湾当局则被称为“台湾政府”。⑦不仅如此,美国法院甚至推翻了此前在“李诉中国航空公司案”和“大西洋互惠保险公司案”中所确定的法理,认为尽管中国是《华沙条约》的当事国,台湾却不受此公约的约束。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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