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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权后政府面临三大任务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09:06:33 |
其三,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恰当干预,准确定位政府职责。2009年5月有关部门发文,指出中国光伏太阳能、风能过剩,要求压缩产能。事实上,文件下发后不久,国内光伏太阳能不仅不过剩,而且短缺30%,出口市场供不应求。由此可见,准确定位政府职责和职能非常重要。对产能是否过剩,政府不必要去做判断,但项目规模、技术和工艺设计标准、污染和污水处理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项目投资的环境评估标准,政府需要审查和管理。对于结构调整,政府也不必强调压缩产能,而是强调对技术、环境标准的约束,通过价格补偿、环保处罚,以及刑事责任追究迫使企业改善生产、压缩产能。 其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经济速度和投资等指标变化等,不应太敏感,应保持淡定态度,保证政策相对稳定连续。面临严重债务危机和高失业率时,欧盟各国并没有慌张,始终坚持原则和底线,紧缩财政开支,对不符合财经纪律要求的国家不予贷款救助,对退出欧元区国家也不害怕。当走出危机后,欧盟的政策统一和治理水平大大提高,各国认识也大大进步。美国面临金融危机,政策出台反覆讨论,应对危机的措施出台缓慢,但其政策几乎没有后遗症。因此,在面临主要经济指标波动的时候,需要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政策出台不能应急,应有充分的社会讨论,并进行论辩。国际经验借鉴,要从抽象的内容、原则、思路、做法,具体到法律、法规、政策、条款来研究和运用。 完善审批和监管制度 文章提出,其一,将行政审批转型为法定审批。法律和法规应该明确,对于企业的设立和业务,“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对政府权力、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无论中央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其权力、行为和决策很多是自己订立行政规章而设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这种行政权力和行为设置的法律约束不够,因此而导致政府干预微观市场的行为很普遍。下一步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应将政府保留的行政禁止、审批、强制、收费、处罚等具体事项,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一切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都具有法律的依据和授权,真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二,改革行政审批的监管制度。过去的部门管理制度是围绕审批、准入来制定的,行政审批简化、下放或取消以后,有些人认为,政府部门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其实,事情更多了,责任更大了。审批下放、简化后,政府部门要从审批转化为监管,进行行业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收集行业和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不足,市场存在的不规范。同时,加强对技术标准、安全、质量、信用、劳工、环境、生态、污染等门槛准入管理,加强对图纸设计和工艺流程的管理,进行事后问责和追责,接受举报、信访、访谈等,加强对内外资市场反垄断调查,对外资进入的安全审查,对国外产品国内销售的倾销、补贴审查,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这一切不是简单进行机构改革和大部制就能够解决,而是要重新规划和设置政府职能、职责和法律责任。 其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仅仅有了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并不能解决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一个项目盖章如此之多,效率必然低下。因此,需要梳理审批的环境、程序和细节,看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合并,哪些可以简化,哪些可以进入行政审批中心,进行程序化审批,通过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其四,实行信息公开,保障民众参与监督的法律权益。所有审批项目的程序和手续需要公示,公共项目决策以后,要公开和公示,让相关利益民众参与,并给予诉讼和司法权力保障。笔者曾在德国调研,德国图宾根火车站要进行拆迁改造,地区政府已经通过了所有的政府程序和项目,也征求了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的意见,剩余工作就是对该项目决策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后,居住在火车站附近的百姓反对,认为不需要进行改造,完全可以满足现在和未来客流人员的需求,而且,车站有了数十年历史,可以作为文物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将此案件申诉到地方法院,法院判定居民胜诉,火车站不拆迁改造。由此可见,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和解决矛盾,可以增加社会和谐,避免很多社会矛盾乃至官民矛盾引起的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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