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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置于阳光下

http://www.CRNTT.com   2014-08-13 09:07:32  


 
  文章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构建出防止或减少国有资产“体制性流失”和“掠夺性流失”制度安排的同时,需防范混合所有制所导致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

  借混合所有制之道,践以小搏大和金蝉脱壳之行,是对改革的不尊和对参与者民企的不公;以混合所有制之名,行崽卖爷田和利益输送之实,这是对法律的不敬和对所有者民众的不公。因此,根本还是要将改革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文章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国有产权的转让问题。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引进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同时,转让行为必须在股票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拍卖市场中进行。为此,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的转让市场系统。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内部可设立由第三方专业人员及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国企混改评估委员会,跟踪与监督改革的全过程,并赋予委员会“一票否决”的权利。为了通过对国有产权转让近而达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效果,顶层设计应当最大程度地放大国有企业股权开放的透明空间,除国家安全领域以及部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采取国有独资之外,其余均可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与此同时,政府可通过扶植与发展民营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鼓励民营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兼并重组,提升民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在微观层面,已经实施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内部,可考虑建立强制性的小股东累计投票权制度,畅通小股东决策参与与利益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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