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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14-07-14 08:39:59  


 
  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的改革

  文章称,改革中需要解决好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怎样保障农户作为土地承包者的权利;怎样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使农业在现代化道路上更快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不仅要培育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多种经营主体,还要培育不直接提供农产品、但给其他农户提供经济技术服务的多种主体。这是中国农村近期发生的一个深刻变化。“耕、种、收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这种靠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弥补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足的经营形式,明显提高了农业的效率和效益,也符合现阶段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徘徊的现实要求。以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农地经营体制改革正比较顺利地向前推进。只要把握住这个方向,坚持让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拓展金融空间

  文章分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和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允许抵押、担保,一定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也会带来新挑战。 首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抵押的只能是经营权。承包权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是不能抵押的。但是,法律又允许农民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别人,这表明农村土地是可以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是可以展开的,因为即使经营失利,农户失去的也只是几年的经营权,而承包权、集体的所有权都不会受影响。

  其次,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是宅基地的抵押,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抑或是居住权的抵押?这需要在慎重稳妥的试点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最后,农民还拥有对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资源性资产要依法承包到户,实行确权登记颁证,由农户自主经营。拥有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而这类地区都正在快速城镇化。因此对这部分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它们折股到户,按股分红,对保障农民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对集体资产的经营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有重要意义。但农户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到底能不能抵押?这个问题很复杂,它甚至最终关系到集体组织本身的存废。据我们了解,在已经实行了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似乎还都没有允许农户将占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去抵押或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而这种规定完全都是由农民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自主制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清产核资、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收益实行按股分红。也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集体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后,基本都采取将这些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办法,很少有自己经营或入股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防范风险。所以,目前各地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量最大的是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权,还有集体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和房产的使用权。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农村产权市场实际是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使用权的租赁市场。当然,今后会发生什么变化,还要观察,也取决于政策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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