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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改革须走“外科手术式”渐进道路

http://www.CRNTT.com   2014-07-12 08:42:23  


 
  行政机制不足以实现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文章分析,2012年以后,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人行推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三:第一,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人行在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过程中,分别将金融机构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区间扩大为0.7倍和存款基准利率上浮区间扩大为1.1倍,由此,改变了自2004年10月29日以后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线限制。就此,一些人强调说,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迈出实质性步伐,并预期随着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扩大,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近于完成。第二,2013年7月20日,人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和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对此,有观点强调,这是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它标志着存贷款利率中90%以上已经市场化,还需要将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中国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就完成了。第三,2013年10月25日,在人行的指导下,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对此,有观点指出,这标志着贷款利率市场化已经实现。毫无疑问,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有利于增强存贷款利率的弹性,强化存贷款利率变动给存贷款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带来的压力,迫使他们关注存贷款供求关系变化。但这些运用行政机制进行的存贷款利率调整措施,并不足以实现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第一,从2013年7月20日人行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来看,一方面,这一措施在2012年7月6日就可实行。内在机理是,按照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且可上浮10%、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且可下浮0.7倍计算,1年期存款利率的上限为3.3%、1年期贷款利率的下限为4.2%,由此,存贷款利差仅为0.9%,而工、农、中、建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存贷款业务的成本大致就在0.9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型存贷款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均高于0.9个百分点,因此,几乎没有哪家存贷款金融机构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下浮0.7倍放出贷款。从这个角度说,人行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的措施不过是将实践中几乎不存在的运作行为以制度方式透明了,并无实质性意义。另一方面,人行并未取消对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控。从“通知”中的用语看,“放开”与“取消”有着明显区别。“放开”可以是一种权宜性措施,即今天开放、明天收紧,今天放开此项收紧它项、明天放开它项收紧此项;今天扩大浮动区间,明天缩小浮动区间(既可以扩大存贷款的净利差,也可以缩小净利差),这种变化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和行政机制引致的不确定性。“取消”则意味着人行不再拥有和使用此项行政权利。在“通知”中,并没有宣布“取消”对贷款基准利率的行政管控,同时,还明确强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因此,“放开”是以弱化对贷款利率的行政调控机制为前提的。

  值得一提的是,人行在拥有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控权的同时,也拥有对每年新增贷款规模的调控权。既然新增贷款规模还用行政机制掌控,就意味着贷款规模是一个稀缺性资源,它的价格总走势趋于上行(即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在此条件下,期待放开贷款利率下限能够使得贷款利率达到市场化的目标,只能是一种奢求。

  第二,存贷款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在买卖双方之间的竞争中形成,但2012年推出的上述三项措施,集中在卖方(即存贷款金融机构)中实施,对提高买方(即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下同)的市场竞争力(即与存贷款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并无多少实质性意义,至多只是使实体企业在贷款环节中少付了点利息、城乡居民在存款环节中多得了点利息。如果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仅停留于这一层面,那么,由市场机制决定存贷款利率从而金融体系格局改变、金融资源配置状况调整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第三,从利率体系中看,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准利率是指金融市场中无风险无套利的利率,它根据各种金融产品的性质、期限、风险和条件在金融交易中形成。存贷款并非无风险无套利的金融产品,因此,并无存贷款的基准利率。在中国,存贷款基准利率是从2004年以前的存贷款法定利率变形过来的。近10年来,虽然名称改变了,存贷款的浮动区间也扩大了,但它作为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机制给存贷款金融机构主要产品定价的状况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另一方面,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存贷款利率水平和走势从而存贷款规模等受到金融市场中其他各种债权债务性产品利率和交易状况的严重制约,而中国的情形是,存贷款基准利率决定了其他各种债权债务性产品的利率和走势。这既凸显了存贷款利率的基础性作用,也凸显了其他各种债权债务性产品与存贷款之间缺乏竞争的状况。这种缺乏竞争的状况,在深层机制上,是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通过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交易与存贷款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严重不足。在此条件下,不论人行如何运用行政机制放松对存贷款的上下限管制,都很难创造出有利于提高买方竞争力的金融市场条件,也很难使得利率体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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