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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者:承认台湾“治权”有利有弊

http://www.CRNTT.com   2014-05-24 00:16:03  


 
  两岸在处理台湾治权问题的实践经验

  由于风险过大,大陆在承认台湾拥有“治权”和“互不否认治权”上必然会非常慎重。但另一方面,正视和处理台湾治权问题又有现实的必要性。所以在处理台湾治权问题上,既不能过度放开,也不应完全保守。最好的办法是从既有的两岸实践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

  在过去几十年里,虽然大陆没有直接处理台湾的治权问题,但是在一些两岸问题的处理上都涉及到“治权问题”。特别是进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以来,有了不少新的做法。比较重要的是以下三个实践。

  1、两岸对于台湾当局涉外活动的安排

  就完整的意义来说,治权包含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自卫权和外交权。如果对这些治权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的治权”与“外部的治权”两个部分。长期以来,台湾的内部治权实际上归台湾当局所有,大陆不进行干预,但是台湾的外部治权为大陆所掌控。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些国家同台湾签定航约要事先征得北京的同意,同台湾来往要向北京承诺是“非官方的、地区性的、民间性质”,极少数国家在对台军售、邀请台湾领导人访问之类的事情上违背了它们对中国政府的承诺,但它们做了这后还要就这些问题同中国政府交涉并在不同程度上采取补救措施。凡此种种,都是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外部治权的表现。

  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台湾在“外部治权”上有很大的收获。2009年5月,应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邀请,台湾卫生署长参加了第62届世界卫生大会。2013年9月,受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的邀请,台湾民航局长参加了第38届国际民航组织大会。这些都是台湾获得外部治权的重要体现。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而是一个双赢的格局。一方面,台湾获得外部治权,而另一方面,这一成果并不为台湾所独享,而是由两岸共享,两岸通过协商而共享了台湾的外部治权。

  2、大陆对于台湾法律的处理

  由于大陆不承认台湾当局,所以长期以来对台湾的法律也采取否定的态度,在涉台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尽量适用大陆法律,尽少适用台湾法律,如果遇到完全不适用大陆法律的案件,则不予受理”的默契。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台湾司法机关审判的法律效力。在此后10多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释,认可并执行台湾法院依据台湾法律做出的民事判决。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转变了过去大陆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排除适用台湾法律的立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这同样是一种“共享”的思维,是两岸非主权意涵的公权力合作的新模式。一方面台湾的民商事法律为大陆司法机构适用,其治权能力获得大陆的进一步承认。另一方面,法律的产生有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其中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于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或行为规范,赋予法律效力。大陆根据两岸交往的现实需要,确认台湾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一种认可,是自主立法的表现,是行使治权的表现。所以国家司法机关适用台湾法律,是两岸以“享”的方式来处理台湾的司法治权。

  3、国台办和陆委会的联系沟通机制

  长期以来,两岸无法进行直接的官方互动,而是通过“两会”这种民间模式间接进行。今年2月11日,国台办主任张志军和台湾陆委会主任王郁琦在南京会谈并正式互称官衔。台湾舆论普遍将此解读为两岸官方互动,解读为两岸政府与政府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机制,并由此推断,台湾的“治权”开始获得大陆的承认。但是实际上这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谁得谁失问题,而是一种双赢和共享的思维。

  张志军主任称呼王郁琦为“主委”并正式会谈,标志着台湾陆委会这个官方机构被大陆正式承认。与此同时,大陆以承认台湾陆委会的方式建立两岸共同认可的一个联系沟通机制。通过这个机制,两岸双方可以就两岸形势、政策交换意见,就敏感的政治定位问题进行讨论。换句话说,大陆对台湾陆委会的承认不是直接将“承认”给予台湾,而是给予两岸沟通机制,在这个机制内承认对方的治权,实现两岸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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