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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琉球钓岛彰显日本的侵占贪欲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0:13:43  


 
  根据上述条款,《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敦促日本投降的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在《旧金山和约》内日本是予以承认的。所以,虽然中国因为国共内战而产生的代表权之争未能派代表参加旧金山和会,而美国在朝鲜战争正酣之际,为了将日本改造成美国在亚洲的盟友而不顾美国国内及其他盟国要求严惩日本的要求,对日本采取宽容的政策,并要求联盟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请求。作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最大受害者的中国未能出席旧金山和会,使得中国人民的利益在和会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人民是不公平的,因而中国大陆政府至今不承认其合法性。但《旧金山和约》作为战后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订立的国际条约,已经剥夺了日本在台湾、琉球的权利。日本政府以《旧金山和约》作为获取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4、1971年的“美日移交琉球协议”不符合国际法,日本更未因此获得钓鱼岛主权。

  战后美国代表盟军接管了作为敌国的日本,并对琉球进行单独托管。美国从日本获得对琉球托管权的法理依据是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联合国宪章》、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第318号决议案与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依据上述三份文件的相关法律条款,美国只是暂时获得托管琉球的权利。依据托管制度的相关程序,美国还需向联合国提出托管协议,并获联合国批准才能获得合法托管权。但是随着冷战的发生,美国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并没有向联合国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与联合国订立托管协议,因此美国在旧金山和会后长期单独托管琉球诸岛在程序上是不符合上述三个法律文件的。

  美国在占领琉球之初,曾成立琉球民政府,并主导琉球的独立。但朝鲜战争与越战中,美国将琉球军事基地化。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在内陷于国内经济的严重衰退,外陷于越战泥潭的双重困境及琉球居民对美军基地的强烈抗议热潮中,以佐藤政府允许延长日美安保条约,给美军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允许美军长期驻扎琉球,以及签订允许美国必要时将核武器运进琉球的密约等为条件,于1971年在没有与联合国安理会及相关国家协商的情况下,私下与日本签署“美国和日本关于琉球诸岛与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美日移交琉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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