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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反腐败的“制度笼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14:19:35  


 
  即便对这有限的权力,新西兰也通过健全的法律把它关进了“制度笼子”。1982年《政府信息法》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所有事情都必须公开。尤其是,决策彻底公开透明。政府在制定、修订法律,出台某项政策或决定某项工程前,必须将有关草案、背景和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例如,努图努阿市政府为适应旅游市场需要,决定上马生活用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主管将工程的所有情况向市长助理报告,市长助理再向市长报告,然后在议会讨论通过形成这一项目的法律文本,这之后再由不同部门进行实施。项目建设长达10年,工程的每个细节都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以便投资人及公众监督。如今在新西兰,政府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都会寻找主动公开的途径,社会发展部副执行官布林.甘迪认为,决策过程的公开实质上是民众参与的强化。

  不仅政府的运作高度透明,严密监督政府的议会,也公开透明,它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员发言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预算制度也是关键的“制度笼子”之一。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议会的每笔拨款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并按部门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计算,且以应收应付制为基础加以核算。同时,议会拨款没有预算外支出。更新资产,必须首先从本部门的资金中支出,不够,才能申请议会增加拨款。议会如此严格地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不仅使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完全透明,还能全面考核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及绩效。 

  独立监督,立体监督

  政府公共管理的体制,以及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和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是宏观的制度基础。廉政建设上,新西兰同样不乏管用的“制度笼子”,那就是完善独立的监督机构和严密立体的监督体系。

  新西兰设有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审计署和反重大欺诈局。1962年成立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它的任何“动作”政府都无权干预,更不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行政监察专员每年都要多次到地方巡视,巡视前还通过媒体广而告之,接受公众投诉并进行调查。它也明确重点监督对象,即警察署、移民局、事务办这样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办案的客观、公正性和良好的工作效率,使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拥有相当的公信力。

  审计署同样只对议会负责,不受政府任何干扰。2006年8月,审计署的一份报告指出,在2005年的大选中,除了进步党以外,其他的政党都涉嫌非法使用纳税人的资金用于在大选期间的宣传和广告费用,工党和国家党这两大主要政党尤其严重。报告一出,犹如“平地一声雷”,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2010年房屋部原部长希特利的购酒腐败丑闻,也是由审计员发现的。审计员在对希特利的报销账单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立即“把这一重大发现向审计长作了汇报”,审计长也“感到事态严重”,认为“如果这是公款私用,将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腐败事件”,立即“立案调查”,并迅速报告给了议会。终于,这一“天大的腐败”东窗事发。

  反重大欺诈局成立稍晚,1990年组建,也是独立的组织,拥有《反重大欺诈法》赋予的强大权力,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政府高级官员和各级公务员进行立案调查。

  这些反腐败机构以及司法机构共同发挥着有力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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