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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鞭刑:披着法治外衣的野蛮酷刑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7:49  


   
鞭刑属严酷刑罚,违反众多国际公约  
 
  现在世界上仅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多为伊斯兰教国家,因与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教义相关

  而现今世界上仅有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其中东南亚国家,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其余多为伊斯兰教国家,包括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也门等。伊斯兰教国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应与伊斯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教义有关。盱衡世界之立法例,90%以上之国家并未采取鞭刑,实则鞭刑手段过于残酷,且近年来,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所禁止
废止酷刑和刑法轻刑化是当今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这是国际人权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了这一原则。就刑法学而言,以矫正刑取代身体刑,为现代刑罚趋势,鞭刑为专制时期刑罚报复主义下的产物。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酷刑的概念,为各国所接受,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加入这一公约。从该公约对酷刑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鞭刑作为一种严酷的刑罚,很明显属于这个范畴之中。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为充分保证一切人都不受酷刑,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普遍适用的准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例如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除此之外,在欧洲及美国都签署过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禁止包括鞭刑在内的酷刑行为

  除了以上条约外,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还有:1987年11月21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防止和惩治酷刑和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条约》;1985年2月4日在纽约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鞭刑显然是被禁止的对象。从国际人权角度来看,鞭刑对犯人是在其裸体的情况下并且实施的部位为臀部。作为人体的隐私部位,被实施刑罚带来巨大痛苦并且留下永久的伤痕明显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鞭刑这种机构化的暴力违反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为此,国际社会多禁止包括鞭刑在内的酷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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