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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百国建官员财产公开

http://www.CRNTT.com   2012-11-04 09:00:53  


 
  韩国:金泳三带头“吃螃蟹”

  在有浓厚人治传统的东方国家,没有高级领导人的自觉和勇气,没有社会舆论的强势推动,涉及官僚权势阶层的改革制度是很难建立的。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能成功推行,金泳三总统勇于改革、不畏权贵的个人品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也起到了极大的声援和推动作用。通过金泳三总统等高级官员的带头示范,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十分明显,起到了改革社会意识、重建社会风气、铲除社会腐败的效果。

  韩国1983年生效的《公务员伦理法》和《公务员伦理法施行令》为尽量减少财产申报制度的阻碍和负面影响,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内容的非公开原则。这一期间,由于政府权力不受监督,总统和高级官员的亲属、亲信屡屡卷入腐败大案之中,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并没有起到什么预防或阻吓作用。

  1993年,金泳三成为韩国第一位直选的文职总统。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金泳三总统于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的财产。舆论对此反应强烈,要求其他高官也应公布其财产。总理、内阁成员、议员、高级官僚等纷纷公开财产。当一些高级官员明显以权谋私时,舆论要求其辞职。迫于压力,2名内阁部长及汉城市市长因蓄财和房地产投机嫌疑而辞职,5名副部长、242名高级行政官自动离开了职位;多名议员(包括议长)辞去议员职务,或被除名,或受到警告处分。

  金泳三政府初期的高级官员财产公开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人认为这有违宪法保护财产秘密的规定。于是,金泳三政府着手修改《公务员伦理法》,经国会通过后于1993年7月生效。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政务类官员、各部常务次官、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地方议员、公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以及总统令所规定的其他政府官员等都应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公布在政府公报上。这样就完成了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由实践到法律的转变。

  除了建立“申报和公示”等核心制度外,韩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在金泳三执政半年后,韩国就全面实施了金融实名制,即所有社会成员办理银行业务均应以真名进行,并规定过期不换真名的银行存款及账户上的其他财产均由国家没收。这就有利于防止和发现贿赂转移、腐败所得之非法收入以及来自地下经济的贸易收益,使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健康透明。

  金融实名制与财产申报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韩国的反腐败斗争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迫使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三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一批高官先后辞职并接受调查,前总统卢泰愚也因收取秘密政治资金等问题被判刑。

  日本:改革岂能虎头蛇尾

  作为规范官员行为的财产申报制度,很自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抵制或者敷衍。如果法律规定虎头蛇尾、内容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容易成为糊弄民意的道具。尽管日本官员申报资产的法律存在诸多漏洞,但是,社会大众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官员资产的大致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官员的政治伦理道德。

  日本在1992年通过了《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资产公开法》)。该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和证券等”,“申报内容包括工资、存款利息、稿费和演讲报酬以及房地产所得等”,“由国会向国民进行公开”。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严格,存在着许多漏洞。

  首先,申报的内容中并不包括银行活期储蓄,很难如实反映官员的真实资产状况。有的议员指出,“说得极端一点儿,就算你有10个亿的活期存款,申报财产时也照样可以说自己身无分文”。其次,《资产公开法》中没有规定官员配偶的财产应在申报之列。尽管日本内阁会议在2001年通过了“大臣规范”,规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务官在就任和离任时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但这只限于高级官员。日本民主党大选获胜后,为赢得国民信任与支持,要求本党籍国会议员公布配偶和子女的资产状况,但大多数公务员并不需要公布配偶和子女的资产。再次,虽然《资产公开法》第一条就明确写着“国会议员的资产状况要处于国民不断的监督之下”,但是,却没有专门机构对议员申报的资产进行核实,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最后,日本的资产公开缺乏惩罚事项。也就是说,官员出现虚报、漏报、瞒报资产等情况,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这样,就使得资产公开只是纸上谈兵、形同虚设。

  因此,虽然日本媒体对于议员、内阁成员公布资产的情况争相报道,但是,国民对此热情度越来越低,有的日本网友甚至称这只不过是政客作假本领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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