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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再评韩德强打人 领袖可以批评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11:01:31 |
官员的名誉权不同于普通人的名誉权。在美国,普通人的名誉权受到严格保护,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言论的确实性,那么法院就假定诽谤存在并对诽谤者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对于官员是否受到诽谤,适用的则是“实际恶意”原则,即作为原告的官员在诉讼中必须举证媒体报道、公众言论不仅失实而且是出于“实际恶意”--被告无中生有,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对消息的准确性有重大怀疑却不核实、不查证,诽谤才能成立。作为原告的官员不仅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原告对被告的“实际恶意”的证明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的。这意味着,官员的名誉权不像私人名誉权那么受保护,实际上官员要想告人诽谤并获胜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种立法,立意是让官员和权力受到监督,宁可让一个人或媒体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由于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政府和官员。 中国的法律当然不同于美国的法律。但中国认同世界公认的文明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对于个人言论自由的保护规定。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国,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任何理由,能证明中国自外于现代文明原则。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第35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所以中国法律也是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和对官员的批评权的(当然,批评不能捏造事实)。 而在党的文件中,也有对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明确规定。比如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规定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有批评的权利,即使批评是“部分属实、部分不实”,被批评者也只能“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而不能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否则,“应受到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制裁”。 此外,共产党坚持的是群众史观,否定英雄史观,认为伟大人物要发挥其作用,最根本的一条是要依靠群众的革命实践活动,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是人民创造的,领袖只是顺应人民需要和历史要求,才得以成就事业,而违背人民意愿,就会失败。所以对于领袖的作用不能夸大,也不能对其搞个人崇拜。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夸大个人作用,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列宁指出,搞个人崇拜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而不能批评毛泽东的观点实际上正是个人崇拜使然。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针对林彪、“四人帮”团伙制造的神化领袖的迷雾,提出:“领袖是人不是神。”这一观点在80年代得到了广泛认同,毛泽东因此走下神坛。是人就会有错误(神不会出错)。有错误就应当受到批评,领袖也不例外。对革命领袖的个人崇拜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权力高度集中。对小平曾经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个人专制”。个人专制造成惟命是从乃至人身依附,这是个人崇拜的根子所在。《决议》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一定要维护党的领袖人物的威信,同时保证他们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在现在看来仍然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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