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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案解密未解疑

http://www.CRNTT.com   2011-12-13 09:16:16  


 
  根据岛内《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员于其离职后3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5年内职务直接相关的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的股东或顾问。民进党认为,决定成立及投资宇昌的主管部门是经济部,而非蔡英文,因此蔡在事件中并无不当行为。然而,经济部的上司之一是时任“行政院副院长”的蔡英文,而且相关决策文件中都有蔡英文的签名,加之蔡英文卸任后更积极要求“国发基金”拨款,因此,若说蔡英文未参与筹设宇昌,似难服众。至今,蔡阵营只是一味批评国民党恶意炒作“宇昌案”。不过,事件疑点重重,恐怕不是一句“选举操作”就能平息外界的疑虑。

  此外,2005年岛内曾有私营公司希望在台湾研发抗爱滋病药物(TNX-355),并向“国发基金”申请拨款,经过两年的审核程序后,“行政院”终以“未来市场规模有限”为由拒绝,但不久竟又专门成立公司寻求与美国企业合作研发同一种抗爱滋药(TNX-355)。何以“一种药物,两种命运”,蔡英文也应解释清楚。
 
  来源:大公报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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