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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给男人的法律后门?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嫖幼罪”的缺点是对幼女保护不够 
 
  幼女对自己的身体没有处分能力 怎能“嫖”?

  在刑法上,14岁是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14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以犯罪论处。

  然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幼女却可以被法律认定为“卖淫者”。更奇怪的是,在强奸罪条款中法律认为幼女没有性同意权,但在嫖宿幼女罪中又认为幼女有性同意权,只要同意了、收钱了就不是强奸了,难以令人信服。

  支持取消此罪的钱列阳律师这样打比方——“这就像合同一方无效,甲方乙方中一方主体资格不具备,14岁以下的性承诺,没有意义。”
 
  对于多数受害幼女来说 从此被贴上了“卖淫”的标签

  据联合国统计数字表明,亚洲国家的5-17岁雏妓数量最多,绝大部分的幼女沦为卖淫状态并非自愿, 而是社会群体的冷漠、家庭温暖的缺失、经济状况的困窘、教育权利的丧失等诸多力量将其推入了卖淫的火坑。(如本次事件中,受害者的父母平时喜爱打牌,对孩子的关爱与看护都不够)

  此外,按照目前案例分析,多数嫖幼案件中的被害者,均非自愿卖淫,而是被各种力量威逼利诱后才屈服于权势者的淫威。(如本次事件中,受害者被同学数次威胁殴打后,才被“带了出去”)

  在各类“嫖幼”案中,法律在追究嫖客刑事责任的同时,无形之中给被害幼女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间接地再次伤害了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被害幼女,并且公众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会形成其人格塑造的障碍,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产生消极影响乃至打击。
 
但“男人的法律后门”并非嫖幼罪本身 
 
  “嫖幼罪”并不轻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数罪并罚),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数罪并罚)。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实际判例中,即便轮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过15年的刑期,与嫖幼罪加重处罚的刑期相同。

  强奸罪中第五个加重情节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自愿性行为一般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均可认定为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事实上的同意,可认定为强奸罪。即便行为开始时的确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面对被害人极端痛苦依然持续奸淫,其行为已经由嫖幼转化为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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