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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修订法案虽被挡下但今后并不乐观

http://www.CRNTT.com   2011-10-26 08:24:17  


 
  其二是在“公投”发动权方面。按现行《公投法》规定,有权发动“公投”者,除上述的透过“公民连署”方式的“人民发动”之外,还有“立法院”发动和“总统”发动两种。“立法院”发动的“公投”,仅限于“重大政策之创制与复决”;“总统”发动的“公投”仅限于“防御法公投”,两者均无须经过“公投审议委员会”审议。而将“行政院”排除在外。由于“连署门槛”过高,民进党后两次发动“公投”,在征集连署时都很辛苦,因而除了要求降低“连署门槛”之外,也希望能增加“行政院”作为公投发动单位。但民进党今次提出“公投法修正案”,没有提出降低“连署门槛”的诉求,而是提出了加入“行政院”为具权发动“公投”单位,估计是因为蔡英文认为自己有机会当选“总统”,届时就将由民进党“组阁”,这样民进党的“行政院”就随时可以发动“公投”,而无须征集“公民连署”那么辛苦及麻烦了。

  其三是扩大“公投”项目,将“统独”议题纳入“公投”标的。民进党今次提案,是将“两岸政治协商”纳入“公投”。这只是第一步,先易后难。倘“试水温”成功,就必然随之提出将“统独”议题纳入“公投”。其实,就算是昨天的“第一步”,由于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协议也可被视为“两岸政治协议”,由于“公投门槛”甚高,如果通不过,就等于是要宣布“开战”。因此,民进党采取了障眼法,没有将“两岸政治协商”摆放在规范“公投”适用事项的第二条,而是放置于“立法院发动”的第十六条,就是除了要凸显“国会监督”之外,企图以偷换概念的手法,降低敏感度蒙混过关。

  作者:富权 来源:澳门新华澳报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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