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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救不了被碾女童

http://www.CRNTT.com   2011-10-20 10:48:27  


 
  ■ 《撒法》只负责“兜底”,并不强制

  要求救助无偿,警察、消防人员等不在免责条款之内

  好人免责在美国各州的具体法例中各有不同,但有几条大致类似的原则,以美国明尼苏达州2005年施行的《撒法》为例,其适用对象为所有人,但是医生、警察和消防员等具有法定职责的人除外,尽管此项法律旨在保护施救人,但是要想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免责,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首先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其次此种救助必须无偿,施救者必须要有良好动机,而非为钱或受其他利益驱动。救助行为在被救助者还具备意识时,救助行为不得违背被救助人的主观意愿。并且,施救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像父母、医生(上班时间)、警察、消防员等履行责任的人不在免责条款之内。

  《撒法》只为好人免责,不强制所有人必须提供援助

  虽然有《好撒玛利亚人法》,但另一方面北美大部分地区并不会强制要求人人必须“见义勇为”。古典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英美法坚持“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人人为己”的行为规则。就普通法国家而言,法律并承认不作为能产生责任,因此,站着看一个小孩在一个浅水池里淹死的路人不对不施援救承担责任,尽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风险就可以救小孩的命。就美国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的意见,如果一个人眼看一个婴儿在铁轨上要被疾驰而来的火车压过,而他未这样做,并不能使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样的,一个人眼看着暴力犯罪的实施而无动于衷,也不会产生责任。

  原因在于不鼓励鲁莽救助,没有专业救助不如不救

  “好撒玛利亚人法”各州具体应用中,有的还会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如果无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例如,在一场车祸中,汽车并没有着火,伤者并无生命危险,也没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险,如果一位见义勇为者决定去救援,反而导致被救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法庭可能会判决“见义勇为法”不适用,因为伤者并无生命危险,所以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而多余的。更多的也是基于医疗等专业角度的考虑:车祸后的伤者有可能会出现颅内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若无专业技能,鲁莽救助只会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此,立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是最佳选择,而没有专业训练,普通人可以采用的措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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